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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502)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訴被告杜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金民初字第00878號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住所地寶雞市金臺區某某路*號。
負責人王某某,任廠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霞,系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范利君,陜西渭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某某街*號。
委托代理人段廣琪,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訴被告杜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瀟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霞、范利君、被告委托代理人段廣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是2001年12月注冊設立的非獨立法人單位,被告的丈夫不是原告單位退休職工,原告不應支付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寶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超出申請人請求范圍,程序違法。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從2014年8月起每月700元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營業執照。
2、安徽叉車集團公司兼并某某叉車集團公司四廠協議書。
3、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文件皖叉集企(2001)2**號。
4、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
5、原、被告主體關系示意圖。
6、仲裁申請書、寶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4)第327號裁決書。
被告辯稱,被告丈夫生前系原告退休職工,仲裁委裁決認定事實正確,且未超過仲裁申請,仲裁委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對具體數額進行變動,程序合法,原告應按照裁決支付被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每月700元。
被告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杜某某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2、居民死亡登記卡。
3、離退休死亡支付審批表。
4、大連市中山區葵英街道辦事處、青云社區居委會證明。
5、寶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4)第327號裁決書。
6、陜組通(2014)66號文件、陜勞發(1999)559號文件、陜勞社發(2000)37號文件。
7、仲裁時單位提供的證據登記表、仲裁庭審筆錄。
8、原告工商檔案信息。
上述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中,對證據1、6真實性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2、3、4、5被告不認可,本院認為被告對證據有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對原告提供的企業兼并重組注銷等文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證據中,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對證據的分析、認定及庭審調查,查明以下事實:被告杜某某系譚某某妻子。1947年3月2日譚某某在某某叉車集團公司四廠工作,1979年11月28日從該廠離休。1997年10月26日某某叉車集團公司四廠被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整體兼并,全部資產劃歸安徽叉車集團公司,并由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承擔全部債權債務和接收全體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兼并后原某某叉車集團公司四廠更名為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某某叉車廠,成為安徽叉車集團公司的一個全資子公司。2001年12月2日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某某叉車廠進行轉讓、剝離,將生產經營性資產部分轉讓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即本案原告),2012年7月31日取得營業執照,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獨立法人單位。非生產經營性資產仍保留在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某某叉車廠,該廠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系安徽叉車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生產經營性資產)和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某某叉車廠(非生產經營性資產)獨立核算,各自建賬,資產、人員、財務分開。2012年12月4日安徽叉車集團公司某某叉車廠注銷。2014年7月14日譚某某因病去世,同年8月25日原告在寶雞市養老保險經辦處為被告辦理并領取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121330元,后支付給被告。
2014年12月4日被告杜某某向寶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自2014年8月起每月按350元標準支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2015年3月3日寶勞人仲案字(2014)第327號裁決書作出裁決:自2014年8月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每月按700元標準支付杜某某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現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費用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本案被告杜某某現年83歲系譚某某之妻,生活來源依靠譚某某供養,譚某某因病去世,被告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原告應根據規定按月支付被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對于原告認為被告已領取撫恤金且有子女負贍養義務,不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陜勞社發(2000)37號《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確定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和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告符合規定條件,原告的該項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認為被告丈夫并非該單位離休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不應由原告支付的意見,本院認為2014年8月25日原告在寶雞市養老保險經辦處為被告申領撫恤金及喪葬費,離退休死亡支付審批表上單位名稱及單位意見均為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且撫恤金及喪葬費用均打入原告單位賬戶后由原告支付被告。對于原告認為其是因托管關系代為辦理的意見因無證據證明,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認為仲裁委超范圍裁決的意見,本院認為,因原告不服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該仲裁裁決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本院應當對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被告在庭審時明確要求原告支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700元并提供了陜西省政策規定。根據陜組通(2014)66號《關于調整去世離休人員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的配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為每月700元,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故本院認為原告應支付被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每月700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判決如下: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叉車廠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被告杜某某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700元至被告喪失供養條件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楊瀟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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