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羅某訴被告林某、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284)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銀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銀民初字第18號
原告:羅某。
委托代理人:羅思方,廣西中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韋小麟,廣西中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
被告:周某。
原告羅某訴被告林某、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的委托代理人羅思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某、周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訴稱:2010年7月27日,兩被告以需要資金裝修其購買的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東側金沙萬綠園二區(qū)**幢***號房屋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用該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通過轉賬方式將200000元轉賬到林某的銀行卡,林某出具借條給原告。2013年4月25日,被告周某歸還原告借款50000元,尚欠15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兩被告拒絕歸還。兩被告是夫妻關系,應對該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150000元。
被告林某、周某未作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jù)有:
證據(jù)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擬證明兩被告在北海購買房屋居住的事實;
證據(jù)二、《借條》,擬證明兩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實;
證據(jù)三、《建設銀行客戶回單》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在北海市四川南路付款200000元給兩被告的事實;
兩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林某、周某既不答辯也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證實被告林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證據(jù)一、三沒有原件,其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不予采納。
綜合全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0年7月27日,被告林某以裝修房屋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原告借款200000元,該筆借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交付給被告林某,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2013年4月25日,被告周某代被告林某向原告還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還款,但兩被告拒不還款。
本院認為,原告借款200000元給被告林某,被告林某應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林某歸還50000元,尚欠15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15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二被告是夫妻關系且該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債務,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原告請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償還原告羅某1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300元,公告費300元,共計3600元,由被告林某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至上訴期限屆滿后7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300元(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5506******416,開戶銀行:**銀行北海分行北部灣東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宗劍
代理審判員 錢 芳
人民陪審員 葉維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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