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陳某、陳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780)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昆花民初字第01089號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房敏,江蘇爾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巧燕,江蘇爾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被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系陳某某丈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昆山市某某區某某路*號,組織機構代碼9*****1-9。
法定代表人陶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
原告周某與被告陳某、陳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昆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鄧力學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林巧燕,被告陳某,被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陳某,被告某某昆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2013年6月25日17時50分許,陳某駕駛蘇E×××××小型轎車沿昆山市花橋鎮綠地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東城大道交叉路口右轉彎進入西側匝道后,車頭部位與沿東城大道西側匝道由南往北行駛的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周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系陳某某,該車在某某昆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現經鑒定,周某構成兩個十級傷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1475.09元、營養費2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殘疾賠償金60846.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誤工費80000元、護理費105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0元、財產損失700元、鑒定費3415.5元,共計241096.65元,按主次責任劃分并扣除對方已付2萬元,主張148907.96元;2、某某昆山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辯稱:對于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答辯人總墊付周某23120.64元,自己的車輛損失2700元,要求一并處理。
被告陳某某辯稱:答辯人與陳某系夫妻關系,愿意和陳某一起承擔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昆山支公司辯稱:對于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部分訴請計算錯誤,誤工費無法律依據,醫藥費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訴訟費和鑒定費我司不承擔。此外,周某的顱腦損傷輕微,不應構成顱腦損傷的傷殘。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周某在昆山市辦理了居住證,登記的居住地址為昆山市玉山鎮錦華園XX幢XXX室。2013年6月25日17時50分許,陳某駕駛蘇E×××××小型轎車沿昆山市花橋鎮綠地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東城大道交叉路口右轉彎進入西側匝道后,小型轎車車頭部位與沿東城大道西側匝道由南往北行駛的周某駕駛的昆BBXXXX電動自行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及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當天,周某即被送往昆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治療期間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并于同年7月26日出院。2013年7月26日,昆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14年7月3日,周某又至昆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治療期間行內固定取出術,并于同年7月13日出院。
2014年9月15日,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周某為神經癥樣綜合征。2014年9月28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周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左股骨平臺骨折遺留左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其誤工期限為傷后共計十個月,護理期限為傷后一人護理共計三個月,補充營養期限為三個月。周某現就各項損失向本院進行主張。
審理中,某某昆山支公司與陳某、陳某某協商以周某醫療費的20%作為非醫保用藥予以扣除,周某予以認可。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陳某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的行駛證登記車主為陳某某,該車在某某昆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且在保險期內。事發后,陳某共墊付周某23120.64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單、出院記錄、病歷、醫療費票據、道路交通事故預付金收款憑證、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用藥清單、居住證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本案中,陳某駕駛的蘇E×××××小型轎車在某某昆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某某昆山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周某損失,不足部分由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關于事故賠償責任,因陳某系機動車方且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系非機動車方且負事故主要責任,且陳某某愿意一起承擔本次事故賠償責任的事實,本院確定由陳某、陳某某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35%的賠償責任。關于傷殘等級,某某昆山支公司主張周某的顱腦損傷輕微故不構成傷殘,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此次鑒定的鑒定機構具有相應資質,鑒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對某某昆山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周某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根據周某、陳某提供的醫療費票據,本院認定72595.73元。
2、營養費,本院以20元/天的標準,依鑒定結論給予周某補充營養期限三個月,認定1800元(20元/天×30天/月×3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以18元/天為標準,認定774元(18元/天×43天)。
4、殘疾賠償金,根據周某提供的居住證,可以認定其傷前在城鎮工作生活滿一年,其收入來源于城市,應當適用江蘇省城鎮居民標準。由此,本院認定殘疾賠償金為60846.06元(32538元/年×17年×0.11)。
5、精神損害撫慰金,周某構成兩個十級傷殘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本院認定2000元。
6、交通費,本院根據治療情況、鑒定情況及處理事故實際,認定500元。
7、誤工費,周某主張按8000元/月計算誤工費,并提供了昆山喬飾佳裝飾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但三被告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周某僅提供誤工證明,未能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證據,且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主張工資為8000元/月的依據不充分。由此,本院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
8、護理費,周某要求按護理人員韓延菊的月平均工資主張護理費,并提供了昆山喬飾佳裝飾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但三被告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周某僅提供誤工證明,未能提供韓延菊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證據,且翰延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主張護理費為3500元/月的依據不充分。由此,本院以50元/天的標準,依鑒定結論給予周某一人護理三個月,認定4500元(50元/天×30天/月×3個月)。
9、財產損失,周某主張700元,有定損單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10、殘疾輔助器具費,周某主張拐杖費用100元,并提供收據為證。本院結合周某左脛骨平臺骨折的事實,認為其購買拐杖確系傷情所需,予以支持。
11、鑒定費,周某主張3415.5元,有相應票據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上述損失合計認定147231.29元,由某某昆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萬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67946.06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財產損失限額賠償700元,合計賠償周某損失78646.06元。周某損失超交強險部分為68585.23元(147231.29元-78646.06元)。
關于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金額,審理中陳某、陳某某與某某昆山支公司協商確定以周某醫療費的20%作為非醫保用藥予以扣除,且也得到周某的認可,故本院確定某某昆山支公司的商業三者險賠償金額為(周某損失超交強險部分68585.23元-非醫保用藥72595.73元×20%)×35%=18923.13元。扣除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金額,實際由陳某、陳某某賠償周某損失為5081.70元(72595.73元×20%×35%)。此外,陳某主張一并處理其車損2700元,并提供定損單為證。本院為減少訴累,決定一并處理,按事故責任,確定由周某賠償陳某車損1755元(2700元×65%)。因事發后,陳某已墊付周某23120.64元,故周某應返還陳某19793.94元(墊付款23120.64元-賠償款5081.70元+車損1755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周某損失97569.1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原告周某返還被告陳某19793.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綜合上述第一、二項,確定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周某77775.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款匯周某在中國建設銀行昆山市城中支行開具的賬戶62×××38);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陳某19793.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款匯陳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開具的賬戶62×××1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4元,減半收取572元,由原告周某負擔372元,被告陳某負擔20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被告陳某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
代理審判員 鄧力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季靜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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