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蘇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572)
河北省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張開民初字第582號
原告楊某,職員。
委托代理人姚繼增,河北環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潤奎,張家口經濟開發區姚家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楊某訴被告蘇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2015年7月31日19時,在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世紀豪園XX號樓前,被告將原告和表姐王某某打傷,造成原告頭部外傷、腦震蕩、雙上肢、左膝 部軟組織損傷。被告因此在2015年8月13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3日。原告在受傷當日被送往張家口市第二醫院救治,住院11天 后于2015年8月11日好轉后出院。原告為治療此次被打造成的傷害支付了醫療費用6333.01元,產生了誤工、護理、營養、交通及精神損失等費用,因原、被告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現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6788.93元。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1、張家口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經開公(新)行罰決字(2015)04 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張家口市第二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例,病人費用明細及收費票據;3、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2015)殘鑒字第3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4、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代理合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
被告蘇某某辯稱,被告與原告之間的糾紛是不應當發生的,希望法院公平合理的處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系被告蘇某某的兒媳婦。2015年7月31日19時許,楊某和表姐王某某在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世紀豪園小區XX號樓前與被告蘇某某因看孩子問題發生口角后被蘇某某打傷。
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1日,原告在張家口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1日,診斷為頭部外傷、腦震蕩、雙上肢、左膝部軟組織損傷,原告支付檢查及住院治療費用6333.01元。
經原告申請,由本院委托,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2015)殘鑒字第3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酌情給予楊某醫療終結期30日,營養期15 日,無需護理,原告支付鑒定費600元。2015年4月8日,楊某與中國某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個人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張家口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經開公(新)行罰決字(2015)04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張家口市第二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例、病 人費用明細及收費票據,河北北方學院司法鑒定中心(2015)殘鑒字第3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中國某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代理合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因家庭內部的糾紛發生口角后被告將原告打傷,被告蘇某某承擔主要過錯,負擔原告楊某損失的80%,原告楊某未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承擔次要過錯,自行負擔損失的20%。原告主張的醫療費6333.01元,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營養費450元,符合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雖無鑒定意見,但確實住院治療,本院予以支持,但每天按照30元計算,共計為33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 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本院酌情確定150元。原告要求誤工費7355.92元,醫療終結期限30日有鑒定結論為證,但原告要求的誤工費計算標準,被告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標準,本院參照張家口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0158元標準計算一個月為3346.5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上經濟損失共計為11209.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經濟損失共計8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蘇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溫桂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崔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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