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覃某與被告陳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722)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初字第287號
原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梁雄元,廣西公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覃某與被告陳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伍超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覃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梁雄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覃某訴稱,原告是梧州市新興二路X號第七幢地層X號商鋪的所有權人,被告是梧州市新興二路X號第七幢1單元XX房所有人,原告商鋪在被告房屋下面。約3個月前,被告的衛生間漏水,臟水滴下原告鋪面,原告與被告交涉要求修復,被告拒絕修整。因此,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陳某某立即修整梧州市新興二路X號第七幢1單元XX房衛生間,排除污水滴落原告商鋪;2.被告承擔修整費用;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辯稱,被告近二十年未對衛生間進行裝修,一直在正常使用,無造成下層排污口松動導致污水下滴的事由,本次事件責任不在被告,且排污管屬樓上住戶共用,原告起訴對象錯誤。原告將鋪面出租給他人使用,租戶私自搭建樓層,樓層到天花板距離約1米,樓梯到樓層床鋪上下時必經排污管,因此,排污管漏水應系原告租戶經常碰撞所致,屬租戶責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告覃某系梧州市新興二路X號第七幢地層X號商鋪的所有權人,被告陳某某系梧州市新興二路X號第七幢1單元XX房所有人,雙方形成相鄰關系。約3個月前,原告覃某商鋪上方排污管漏水,該排污管屬樓上住戶共用。原告要求被告予以修復未果,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現場照片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告陳述因被告衛生間漏水,導致臟水滴落原告鋪面,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商鋪滴水確系被告衛生間漏水所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立即修整梧州市新興二路X第七幢1單元XX房衛生間,排除被告衛生間污水滴落原告商鋪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覃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伍超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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