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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行政
判決書
(2015)錫濱行初字第00101號
原告紀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小平,江蘇開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住所地無錫市建筑路**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局局長。委托代理人周某,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紅巖,江蘇崇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市南長區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無錫市南長區通揚路*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蔡昀軒、章小穎,江蘇景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紀某某要求被告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無錫市南長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南長城管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小平,被告市城管執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張紅巖,被告南長城管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江成慶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昀軒、章小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紀某某訴稱,其現住無錫市某某村*室,樓上*室住戶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住宅外墻上搭建了面積約20平方米的構筑物,該違法建設嚴重影響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其兄紀某甲于2010年2月21日向被告市城管執法局進行投訴,要求對*室住戶進行行政處罰,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后又于同年11月1日向無錫市信訪局反映要求某某村內同類違章建筑全部拆除問題。2010年11月17日,被告南長城管局作出回復:對原有存在的一些歷史性違建在老新村整治過程中一并實施整治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無錫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的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及時給予行政處罰是兩被告的法定職責,現兩被告遲延履行該法定職責缺乏法律依據,使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至今未得到保護。綜上,請求:1、判令兩被告履行保護其合法權的法定職責,給予無錫市某某村50-16-*室住戶違法建設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搭建的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2、判令兩被告履行保護其合法權的法定職責,給予無錫市某某村其余住戶違法建設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搭建的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
原告紀某某提交了以下證據:1、市城管局(行政執法局)駐市信訪局要紀某甲口述張干部打印的材料;2、無錫市信訪局訪轉字[2010]273號《來訪事項轉送單》、《信訪事項受理單》;3、《關于對紀某甲信訪事項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4、《無錫市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接待來訪受理案件交辦單》、《關于某某村50-16號102室院內違法建設政治協調會紀要》;5、錫城執案字[2009]第3031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市城管執法局辯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屬地原則,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違法行為的查處,故對某某村50-16-*室住戶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并給予行政處罰,不屬于其法定職責,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請求駁回原告紀某某的起訴。
被告市城管執法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據:1、無錫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134號《無錫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錫委辦發[2012]143號《關于調整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被告南長城管局辯稱,一、原告紀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收到《回復》,現主張權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二、原告紀某某要求對某某村50-16-*室住戶違法建設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搭建的構筑物,無法律依據。該住戶在陽臺外立面所設置的框架為防盜窗,不屬于《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范圍,也不屬于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工程建設的行為,故其無權對設置防盜窗的行為予以查處。自2013年起城管執法權才下放到各區城管執法局。原告紀某某在2010年提出的訴求,其當時并無相關執法權,且從未收到原告紀某某關于查處違法建設的訴求;三、原告紀某某要求給予該小區其余住戶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未提供具體違法建設對象、違法建筑,故其無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綜上,其不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且原告紀某某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紀某某的訴訟請求。被告南長城管局未向本院提交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市城管執法局對原告紀某某提交的證據1、4、5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據1-5的關聯性均有異議。被告南長城管局對原告紀某某提交的證據1、2的真實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4、5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告紀某某所舉的證據1、4,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證據1系口述材料的打印件,內容為紀某甲反映某某村50號-16-102室院內搭建的安全棚被認定為違法搭建后并予以行政處罰,導致該戶反舉報其樓上301室、*室違法搭建的事情經過,證據5與本案無關聯性,上述證據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告紀某某所舉的其余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無錫市信訪局于2010年11月1日轉無錫市城市管理局《來訪事項轉送單》,內容為:某某村***紀某甲1人來市上訪,反映要求某某村內同類違章建筑全部拆除問題。無錫市城市管理局收悉后于次日依法受理,轉辦至被告南長城管局。被告南長城管局于2011年1月17日對紀某甲作出《回復》,稱其收到轉辦事項后,安排轄區內清明橋中隊對投訴所反映的違建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在匯總并掌握周邊類似違建情況的基礎上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溝通,商討確定了整治方案:1、對原有存在的一些歷史性違建在老新村整治過程中一并實施整治拆除;2、對個別存在安全隱患、給周邊鄰居造成不良影響以及嚴重影響小區整體市容環境的違法建設進行立案查處;3、加大監控整治力度,杜絕新增違法建設的出現。后原告紀某某認為兩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自2013年1月1日起,無錫市各區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負責本轄區內涉及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等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原告紀某某請求判令兩被告履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給予無錫市某某村50-16-*室住戶及該小區其余住戶的違法建設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搭建的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經查,本案中,原告紀某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向兩被告提出對無錫市某某村50-16-*室住戶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的舉報,且原告紀某某向無錫市信訪局反映無錫市某某村其余住戶的違法建設行為情況后,無錫市城市管理局將此事項轉處被告南長城管局,被告南長城管局經調查后作出《回復》,該處理并無不當。原告紀某某如對《回復》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主張權利。
現本案中,原告紀某某要求兩被告履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根據相關規定,無錫市南長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故原告紀某某要求被告市城管執法局、南長城管局共同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法定職責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紀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紀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茜
人民陪審員 丁霞靜
人民陪審員 王 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邵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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