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1閱讀量:(134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江民一初字第960號
原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可鋒,廣西經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馮可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被告**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均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查無正當理由,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訴稱:2014年3月28日18時,被告陳某某駕駛桂A×××××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搭載原告與貨物行駛至廣東省××縣麻××鎮東埔路段時發生側翻,造成原告受傷。交通事故發生后,在廣東省××××中隊交警主持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被告陳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25000元,先支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4年6月3日前付清。協議達成后,被告陳某某僅支付10000元,約定時間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陳某某至今未支付余款,故被告陳某某應承擔違約責任。桂A×××××號機動車的所有人為被告**公司,故其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交通事故賠償金1500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1150元(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自2014年6月4日起,暫計至2015年6月4日,后續計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止);二、被告**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確認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原告提交以下證據:1、人口信息表、《戶籍證明》,證明被告陳某某主體適格;2、《電腦咨詢單》,證明被告**公司主體適格;3、《協議書》,證明被告拖欠原告15000元賠償款;4、車輛信息查詢單,證明桂A×××××號機動車的所有人為被告**公司;5、《門診病歷》;6、《出院記錄》,證據5、6共同證明原告在廣東和**住院治療的事實;7、《診斷證明書》、××證明書》,證明原告出院后的注意事項;8、醫療費收費收據,證明原告住院支出的醫療費。
被告陳某某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根據原告的起訴,歸納本案調查重點為:原告訴請兩被告連帶賠償交通事故賠償款及違約金有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18時許,被告陳某某駕駛桂A×××××號機動車搭載原告馮某某和一車貨物,行使至廣東省××縣麻××鎮東埔路段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原告和被告陳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原告于當日被送至廣東省增城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腰1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2、胸腰部軟組織挫傷。廣東省增城市人民醫院于2014年3月31日出具《診斷證明書》記載:1、住院時間: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31日,陪人一位;2、建議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在該醫院支出醫療費2409.7元。2014年4月1日,原告轉院至廣西骨傷醫院繼續治療,原告于2014年4月7日出院,出院醫囑:1、全休三個月,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絕對臥床休息三個月后戴支具下床活動,加強腰背肌功能鍛煉;3、每月復診拍片;4、有情況隨時就診。原告在該醫院支出醫療費4379.1元。2014年4月2日,原告馮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馮某某25000元,包含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一切費用,先行支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4年6月3日前支付完畢;雙方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桂A×××××號機動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陳某某,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公司,兩者為掛靠關系。被告**公司于庭前向本院提交《情況說明》記載:“我公司桂A×××××車輛,車主陳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掛靠于本公司(合同2014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
庭審中,原告自述:原告馮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為朋友關系,因為被告陳某某當時一個人運貨到廣東不方便,基于朋友關系,原告就陪被告陳某某一起去送貨;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后沒有通知原告領取,現在聯系后也無法查詢;原告不清楚桂A×××××號機動車是否購買保險,也不清楚保險公司為哪家,也不申請追加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被告。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自愿以協商方式處理糾紛,并達成《協議書》,系屬雙方民事主體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民事主體均具有約束力。被告陳某某未到庭抗辯并舉證證明已向原告支付余款15000元的,原告訴請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賠償款15000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請求,實為賠償逾期支付賠償款利息損失。被告陳某某未按雙方約定的時間(2014年6月3日前)支付賠償款的,原告請求自2014年6月4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關于由被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基礎《協議書》系原告與被告陳某某所達成的協議,若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由被告**公司基于掛靠關系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本院尚需審查由被告陳某某與原告所達成的協議是否加重被告**公司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程度。本案原告的損失為:1、醫療費6788.8元;2、誤工費:原告在廣東省增城市及廣西**市住院的時間為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7日,共計11日;醫囑全休3個月;原告自述其在家務農。則依法計算的誤工費數額為7491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4、營養費:根據原告傷情及醫囑,本院酌定3500元。以上合計18879.8元,原告訴請被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賠償數額為15000元及利息損失,并未超過其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范圍,故原告請求被告**公司對被告陳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系屬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向原告馮某某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5000元;
二、被告陳某某向原告馮某某賠償逾期支付賠償款利息損失(計算方式:以人民幣15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4日起,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被告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的,利息計算至被告主動履行之日,被告未主動履行的,利息計算至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04元,由被告陳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上訴人應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04元,款匯:待結算財政款項中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市**支行;賬號:2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減交和免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路 納
人民陪審員 麻麗霞
人民陪審員 黃聯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余 憶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