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645)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張民初字第3361號
原告甘某永,個體。
被告淄博某某醫院。住所地,張店區山泉路135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中,院長。
委托代理人王毅,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淄博某某舊機動車交易中心。住所地,張店區東外環路與湖田309國道交叉口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某峰,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小萍,山東致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甘某永訴被告淄博某某醫院、淄博某某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甘某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甘某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甘某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甘某永負擔。
審 判 員 孫建軍
審 判 員 于云成
人民陪審員 戴雪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韓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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