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賀某與徐某、李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822)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太民一初字第03587號
原告:徐賀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靳灼強、李峰,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男,19**年*月**日,漢族,農民,住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謝樹杰,太和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漢族,住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徐賀某與被告徐某、李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賀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樹杰、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賀某訴稱:原告徐賀某是被告李某某建筑隊的工人,2014年5月114日(農歷4月16日)下午,受李某某的安排,在給被告徐某(系房東)粉刷墻壁時,吊藍與掛鉤滑脫從樓上摔下。受傷后原告被緊急送往太和縣人民醫院診治,期間原告共花醫療費28711元,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共兩處,后續治療費8000元。經計算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77826.2元,李某某僅付了42000元,徐某作為房主拒絕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不聞不問,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特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后續治療費等計35826.2元。
被告徐某辯稱:作為房東,我只提供原材料、場地,對原告工作無任何管理,原告在工作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作為房東不應對工人受傷承擔責任,且雇主已付過賠償。
被告李某某辯稱:與原告已達成協議且被告已支付,原告方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徐某家建房,將該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被告李某某承建,原告徐賀某系被告李某某的雇工,2014年5月14日1下午,在給被告徐某(系房東)粉刷墻壁時,吊藍與掛鉤滑脫原告從樓上摔下,受傷后原告被緊急送往太和縣人民醫院診治,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20日,住院37天,期間原告共花醫療費28771元,鑒定費1300元。2014年8月21日經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共兩處:因外傷導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行切復內固定術,評十級傷殘;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行外固定術,評為十級傷殘。內固定物取出的后續治療費評為8000元,2014年7月15日,原告徐賀某與被告李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李某某將原告住院時的一切醫療費進行結算,再自愿另付給原告二次手術住院費等16000元,計被告李某某已付42000元且已履行,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李某某指定人護理了原告5天。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訴至本院,要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后續治療費等計35826.2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太和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費、治療費用收據復印件、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太和縣公安局三堂派出所詢問筆錄復印件、調解協議予以證明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告徐賀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的個人建筑施工隊,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因不是正規的具備施工資質單位,干活時原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被告疏于管理,雙方均具有一定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徐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被告李某某承建,屬選任有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徐賀某要求二被告徐某、李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區分責任比例、區別情況予以合理賠償。被告李某某應承擔68%的賠償責任,鑒于原告徐賀某與被告李某某已另行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實際履行完畢,本院不予再行處理;被告徐某應承擔2%的賠償責任,原告徐賀某應自行承擔30%責任。對原告所要求的后續治療費8000元因尚未實際發生,其訴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賠償原告徐賀某醫療費28771元、誤工費6030元(90天X67元,2014年5月14日至定殘日前一天)、護理費3264元(32天X102元)、營養費740元(37天X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10元(37天X30元)、交通費185元(5元X37天)、傷殘賠償金17815元(8098元X20年X0.11)、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300元合計64215元的2%即128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徐賀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6元,由被告徐某負擔50元,原告徐賀某負擔64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衛權
審 判 員 高鵬飛
人民陪審員 李繼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明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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