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段某與山東泰安某餐飲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476)
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0911民初1358號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明,山東惠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泰安某餐飲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某某年鎮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魯紹華,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艷玲,山東縱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段某與被告山東泰安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郝某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艷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某訴稱,2014年7月至9月,在朋友推薦介紹下,我領幾個人在某某公司發包的泰安市某某區某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某33#樓,干完了外墻貼磚工程,工地負責人劉宜水于2014年11月14日給我出具了結算單,欠我30090元工程款,此后我找不到劉宜水,后經催要發現,承建單位某某創業建筑公司已被建設局取消了建筑資質,建設單位被告某某公司也拒絕給我工程款,為此,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我工程款30090元及利息2537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我公司將某某工地的施工發包給泰安市某某區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了,我方不認識原告,原告是否是施工人也不知情,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結算單一份載明:“外墻貼磚1070M2×34元=36380元-1290元-5000元=30090元,下欠30090元整。樂昌建安公司,劉宜水,2014年11月14日。”原告提供的企業信息顯示,樂昌某某公司全稱是“濟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某某區某某路**號*號樓*單元*-***室,法定代表人薄某秀,該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原告訴稱其承接的外墻貼磚工程,是其同村村民李某金應王某河、劉某水要求從人才市場介紹去干的,工地在泰安市某某年鎮某某村**樓西單元。劉宜水是濟南人,大約60來歲,具體住所不詳,原告僅知劉宜水是33#總負責人,他是哪個公司的不清楚,原告未同劉宜水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工程完工結算后,原告就再未找到過劉某水。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算單、企業工商檔案、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未簽訂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也未進行驗收結算,原告未曾去被告某某公司催要過債務,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某某欠其工程款的證據。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原告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辯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段某對被告山東泰安某餐飲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8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郝本東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翟偉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