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謝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280)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銅民初字第02765號
原告張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謝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士偉,江蘇金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訴被告謝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士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礎較差,婚后性格不合,經常吵鬧,婚后沒育有子女,2009年4月,原告領養一子,后被告經常對原告懷疑,致使原告毫無家庭感覺,夫妻感情已經不存在,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收養孩子歸原告撫養。2、依法分割共同財產。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謝某辯稱,原告所述并非事實,原被告雙方雖經人介紹認識,但相戀三年多,因此婚前有較強的感情基礎,經婚后生活,被告因身體原因未能育有子女,但經合法收養一子后,雙方感情較好,至于原告所述的被告對其有所懷疑屬于誤會,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經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在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一般,2014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離家出走。2014年9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相互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理由,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張被告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不予認可,且被告表達了想與原告繼續共同生活,愿意照顧家庭的強烈意愿,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謝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代理審判員 張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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