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覃某與陳某杰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2閱讀量:(1378)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象民初字第1283號
原告覃某,男。
委托代理人劉夢青,廣西務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秀榮,廣西務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陳某杰,男。
原告覃某與被告陳某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覃某訴訟代理人劉夢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覃某訴稱,被告因生產經營需要于2011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萬元,并約定2011年12月1日前歸還。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陸續歸還3萬元,至今仍欠款5萬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被告還款,但被告至今未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杰向原告償還借款5萬元,本案訴訟費用、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如下證據:1、2011年11月1日簽訂的借款協議一份,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萬元的事實。2、公告費發票一張。
被告陳某杰未答辯、未舉證。
結合全案證據及原告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11月1日被告陳某杰向原告覃某借款人民幣8萬元,用于經營運輸業務。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還款期為2011年12月1日,但未約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催促下陸續歸還了其中3萬元,此后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一直未還清剩余借款5萬元,故原告訴至法院,提出前之訴請。
本院認為,原告覃某與被告陳某杰之間的借款關系,有原、被告所簽借款協議予以證實,雙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關系清楚明確,被告應在承諾的還款期內及時全額歸還借款。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依法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杰歸還原告覃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050元,本案公告費3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陳某杰承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50元[戶名: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2021630104*******,開戶行:農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訴于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李欽毅
人民陪審員 倪毓芳
人民陪審員 郝總路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張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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