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473)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鄒刑初字第30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路某。2015年5月6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中。
辯護人張繼櫓,山東魯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訴刑訴[2015]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路某及辯護人張繼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及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8時20分許,被害人胡某推著電動自行車在鄒城市金臨大道某村路口處由西南向東北過馬路時,先后被陳某甲駕駛的魯H×××××號轎車、被告人路某駕駛的魯A×××××轎車碰撞,致胡某甲受傷,當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路某駕車逃逸,后又返回事故現場投案。經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路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甲負次要責任,胡某甲無責任。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路某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合計45萬元。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路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合計2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崔某乙、陳某乙、陳某甲、胡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調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據、行駛證、駕駛證、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路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路某不存在肇事逃逸情節的意見,經查,被告人路某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車報警并等候處理,而是繼續駕車離開現場,后雖在較短時間內再次返回現場,但仍不能改變其肇事逃逸的性質。綜上所述,對被告人路某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劉緒祥
審判員 劉建峰
審判員 李 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刁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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