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甲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573)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513民初35號
原告郭某甲,男,漢族,汕頭市潮陽區人,住潮陽區。公民身份號碼×××4214。
委托代理人肖少孟,廣東駿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某成(郭某甲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汕頭市潮陽區人,住潮陽區。
被告李某,女,漢族,汕頭市潮陽區人,住潮陽區。公民身份號碼×××4244。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汕頭市金平區人,住金平區。
原告郭某甲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少孟、郭某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甲訴稱,他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認識,雙方自愿于2010年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兒子郭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兒郭某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倉促結合,婚后經常發生爭吵。自2011年以來,被告以賭為生,家中生意交予其經營后,一日不如一日,原告四處借錢,向父母及親朋好友借了15萬元給被告進貨,但被告仍不聽勸告,雙方常因此事吵鬧。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2月15日被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至今,被告仍不思悔改,家無寧日,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準:1、原告郭某甲與被告李某離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負責撫養,撫養費自行負擔。3、雙方共同債務15萬元由雙方各負擔一半;4、訴訟費由雙方各自負擔一半。
原告郭某甲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1、結婚證原件1本,證明原、被告婚姻登記狀況;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張,證明原告的身份;3、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2張,證明婚生子郭某乙、婚生女郭某丙的身份。
被告李某辯稱,1、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雙方經人介紹認識談婚,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共同生育婚生子女。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2、退一步講即使判決離婚,婚生子郭某乙、郭某丙應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每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5000元。××××年××月××日生育兒子郭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兒郭某丙,兩個孩子從出生起一直由答辯人在照顧。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兒子女兒自出生起就與答辯人在一起生活,對孩子生活習性,脾氣非常熟悉,而被答辯人好吃懶做、不務正業,對孩子成長不利;3、為維持家庭生活和副食店正常運營,答辯人向親戚朋友借款及拖欠供貨商的貨款,該債務266164元應由被答辯人承擔;4、如果判決離婚,被答辯人應返還答辯人賣金款19000元;5、如果判決離婚,答辯人要求居住于某鎮某路段*號鋪面;6、如果判決離婚,被答辯人應一次性給予答辯人離婚后生活安置費40萬元;7、如果判決離婚,個人衣物、生活用品及證件歸個人所有;8、如果判決離婚,原告應將屬于被告及子女的1.5萬元人口分配款歸還。
被告李某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1張,證明被告的身份;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經營副食店;3、借條、欠條、收據、送貨單復印件1份及相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被告婚后的借款情況;4、個人信用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現拖欠銀行貸款25483元;5、車輛登記情況1份,證明車輛粵D×××××登記情況。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某甲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認識,雙方自愿于2010年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婚生兒子郭某乙、××××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兒郭某丙。現兒子跟隨原告生活,女兒跟隨被告生活。原告認為,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倉促結合,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有爭吵,婚后雙方性格不合,缺乏溝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4日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2月15日被判決不準離婚。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至本院,請求判準:1、原告郭某甲與被告李某離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負責撫養,撫養費自行負擔。3、雙方共同債務15萬元由雙方各負擔一半;4、訴訟費由雙方各自負擔一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愿結婚,且婚后已生育子女,但雙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無法溝通,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4日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無法共同生活,應視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現兒子郭某乙在原告處生活;女兒郭某丙在被告處生活。由各方按現狀負責撫養為宜,撫養費各自負擔。原告提出共同債務15萬元、被告則提出共同債務266164元,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被告提出有共同財產小汽車1輛及其他財產,無提供證據,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繼續居住于某鎮某路段*號鋪面,因該房屋非夫妻共同財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考慮到被告離婚后生活確實困難,原告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郭某甲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婚生男孩郭某乙由原告郭某甲負責撫養,婚生女孩郭某丙由被告李某負責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孩子長大成年后跟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原告郭某甲給予被告李某一次性經濟幫助10萬元,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四、雙方自用衣物各歸所有。
五、駁回原告郭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郭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新亮
審 判 員 黃文彪
人民陪審員 馬鎮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陳煥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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