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平與閆某沖贍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899)
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內民一初字第46號
原告李某平,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丘縣。
委托代理人劉金生,河北衡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沖,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次子。
被告閆某鵬,男,19**年**月**日生,漢族,干警,住址同上,系原告之長子。
原告李某平訴被告閆某沖贍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原告李某平之長子閆某鵬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由審判員韓鴻翔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閆某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某鵬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平訴稱,原告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閆某鵬,二兒子閆某沖,兩個兒子均已成年。現原告已經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體弱多病,需要兒子們照料老年生活。閆某鵬已盡贍養義務,可是閆某沖不經常在家。2012年3月25日,經協商,被告閆某沖每年1月給原告養老費用2500元,每年農歷七月份給養老費2500元,共計每年給5000元養老費,并且立下一張字據。但被告閆某沖并沒有履行承諾,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閆某沖給付2013年贍養費5000元;從2014年起二被告每人每年給付贍養費5000元;從2014年起二被告分擔原告的醫療費,每人各擔二分之一。
原告李某平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以下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主要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2012年3月25日閆某沖所寫的證明一份,主要證明被告閆某沖同意每年給原告5000元贍養費。
被告閆某沖辯稱,簽訂贍養協議(即原告所述的字據)時,協議金額過高,被告不是自愿簽訂。原告表示簽訂協議后就不再干涉被告的生活和工作,同時吵鬧阻攔被告離開,被告是被迫簽訂的。被告同意承擔合理的贍養費用。簽訂協議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單位尋找被告,在被告住處不停勸說讓被告離婚回家重新結婚工作,到被告單位向被告同事宣傳被告妻子是看上被告家的財產和房產才勾引被告的,嚴重干擾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被告被迫兩次辭職,期間很長階段處于失業狀態。被告長時間不回家探望,并非是為了逃避贍養費責任。受原告影響,被告暫無能力支付協議金額贍養費。被告希望原告能夠理解兒子的苦處,不再阻攔被告的婚事。
被告閆某沖為證明自己主張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2012年2月2日原告給被告閆某沖寫的一封信(復印件2頁),證據二、2012年2月16號原告給被告閆某沖寫的一封信(復印件1頁),以上兩證據為證明導致被告閆某沖和母親之間矛盾的原因是母親不滿意閆某沖的婚姻,希望閆某沖另找一個,不是因為贍養費的事;證據三、打印的照片2張,內容是原告給被告閆某沖妻子發的手機短信,手機短信截圖后用另外手機拍照形成,主要證明閆某沖和母親之間的矛盾不是贍養費的事,而是婚姻的事。
被告閆某鵬未提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平有兩個兒子,分別是長子閆某鵬、次子閆某沖,即本案二被告。兩個兒子都已成年,且已參加工作。原告李某平從四五年前開始腰疼、四肢關節疼,并在二兒子閆某沖還小的時候經常鬧頭暈,現在已無勞動能力。雙方就李某平養老之事曾經進行過協商,對此被告閆某沖曾于2012年3月25日向母親李某平出具證明一份,表示自2013年開始,每年1月份給母親李某平養老費2500元,每年7月份給母親李某平養老費2500元,共計每年給養老費5000元。之后,因被告閆某沖的婚事,閆某沖與母親矛盾不斷發生,閆某沖也一直沒有給付母親養老費。原告李某平表示大兒子閆某鵬已給付了2013年的贍養費5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某平丈夫閆某皂向本院表示,孩子們現在條件不行,尤其是閆某沖,現在不是要贍養費的時候。所以閆某皂不向兩個孩子要贍養費,也不參加本案訴訟。
本案認為,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原告李某平身體有病,已無勞動能力,兩位兒子理應照顧好母親的晚年生活,在物質上提供保障。被告閆某沖表示簽訂贍養協議不是自愿,而是被迫,但是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辯稱不予采信。根據有關統計數據,河北省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5364元,原告李某平要求每個兒子每年給付贍養費5000元,這樣兩個兒子共計每年給付贍養費為10000元,顯然遠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被告閆某沖認為5000元贍養費過高的答辯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每年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本院適當予以調整。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二被告每人每年給付3000元較為適宜。如被告自愿提高給付贍養費的數額,亦不受此限。提供醫療費用是贍養老人的義務之一,原告李某平的醫療費用支出,憑醫療機構的正式票據,報銷后余額由二被告各負擔一半。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閆某沖給付原告李某平2013年贍養費3000元;
二、自2014年起,被告閆某沖和被告閆某鵬每人每年給付原告李某平贍養費3000元,當年的贍養費于當年7月1日前付清;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原告李某平的醫療費用支出憑醫療機構的正式票據,由被告閆某沖和被告閆某鵬各負擔一半(該費用能夠報銷的,報銷后余額由二被告各負擔一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閆某沖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鴻翔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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