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淮北市某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839)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51號
原告: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淮北市某某醫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許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周某亭,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托代理人:張亞琳,安徽日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與被告淮北市某某醫院(以下簡稱某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序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2月25日、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敬武,被告某某醫院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亭、張亞琳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因鑒定扣除審限3個月零20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某訴稱:2013年5月19日,我因腳傷到某某醫院就診,某某醫院對我骨折部位及骨折情形,疏于觀察,結果漏診。我存在右距骨骨折的情形,當天只進行了石膏外固定,也未讓我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而讓我回家靜養。由于某某醫院的過錯,結果導致我骨折部位喪失最佳手術治療時機,致使骨折部位現在無法恢復功能,致使功能受限且殘疾,導致缺失性壞死,為此我遭受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某某醫院給付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車旅費合計6161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某醫院承擔。后徐某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給付其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車旅費合計40941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徐某提交證據有: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證明主體適格。2、某某醫院門診病例及檢查報告單,證明徐某、某某醫院存在醫患關系;某某醫院漏診的情形,未有對距骨骨折確診;某某醫院在2013年7月5日才確診距骨骨折。3、淮北礦工總醫院的診斷報告單及CT片,證明徐某距骨骨折真實存在及某某醫院漏診的情形。4、病歷資料,證明某某醫院存在重大過錯。
某某醫院在庭審中辯稱:徐某的損害結果與我醫院無關;首次就診的平片與復查的平片距離的距骨骨折不明顯,也無明顯移位;即使當時發現了距骨骨折,因移位不明顯,其診療方法也是同外踝骨折,即石膏外固定和避免負重,因此結果與院方的診療沒有關系,故院方在此次診療期間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當對其損害結果進行賠償責任,應依法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
某某醫院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某某醫院、徐某的申請,本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作出皖同(2014)臨鑒字第F****號、皖同(2015)臨鑒字第F***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對徐某提交的證據1,某某醫院對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采信。對證據2,某某醫院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徐某距骨骨折,病歷上主訴上稱扭傷一小時,在扭傷情形下是不能造成距骨骨折的,所有當時鑒定是外踝骨折,經審查,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對證據3,某某醫院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達不到徐某的證明目的,經審查,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予以確認。對證據4,某某醫院認為是復印件,經審查本院認為,徐某雖提供的是復印件,但結合其他證據,能夠確認其真實性,故予以采信。
對皖同(2014)臨鑒字第F****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徐某無異議;某某醫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書不具備客觀真實性,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對皖同(2015)臨鑒字第F***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徐某認為該鑒定結果不應該包括二次手術后三期的期限;某某醫院認為三期確定的內容證據不足,無事實依據,三期時間過長,應重新鑒定。經審查,本院認為,該2份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規范,結論客觀,徐某、某某醫院均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某某醫院認為皖同(2015)臨鑒字第F***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徐某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過長,應重新鑒定,并未提出相應證據及法定事由予以反駁,不予支持,故對該2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認證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3年5月19日,徐某因腳部受傷前往某某醫院就診,某某醫院出具DR檢查報告單,影像學診斷為”右外踝骨折”;某某醫院對其病情處理結果為:1、石膏托固定;2、隨訪。2013年6月5日,徐某到某某醫院就傷情進行復查,某某醫院出具DR檢查報告單,影像學診斷為”右外踝下緣骨折術后改變,請與老片比較”。2013年7月5日,徐某再次在某某醫院進行檢查,影像學診斷為”右側距骨及同側外踝骨折”。某某醫院于2013年7月8日診斷為:1、右距骨骨折;2、右外踝骨折。處理結果為:1、右腳不負重扶雙拐行走45天后拍片復查;2、仙靈骨葆50篇×4盒。2013年8月26日,徐某入淮北礦工總醫院進行檢查治療,CT診斷報告結果為:1、右踝關節諸骨骨質疏松;2、右側距骨骨折治療后改變,請與老片比較;3、右側跟距關節腔內小游離體?;幢钡V工總醫院診斷為”右距骨陳舊性骨折”。處理結果為:1、繼續患肢制動;2、仙靈骨葆治療;3、隨訪。隨后,徐某在淮北礦工總醫院進行了后續的檢查治療。徐某目前未痊愈,不能負重行走。
根據某某醫院的申請,本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對某某醫院對徐某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徐某右距骨壞死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參與度進行了鑒定。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皖同(2014)臨鑒字第F****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某某醫院對徐某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首診和復診中漏診右側距骨骨折的過失;某某醫院的上述過失與徐某右側距骨局部壞死可能、跟距關節創傷性骨關節炎和可能需要實施行關節融合術治療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參與度約為30%。因本次鑒定,某某醫院支出鑒定費5200元。
根據徐某的申請,本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對徐某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鑒定。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6月3日出具皖同(2015)臨鑒字第F***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徐某傷后誤工期以300日、護理期以120日、營養期以150日為宜。因本次鑒定,徐某支出鑒定費1200元。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徐某傷后到某某醫院就診,有漏診的情形存在。依據安徽同德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某某醫院在對徐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與徐某的損害結果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約為30%,某某醫院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徐某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故本院對徐某請求某某醫院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
徐某在本案的各項損失計算如下:1、誤工費20415元(以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68.05元/天×300天);2、護理費12528元(以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1人為標準計算,104.4元/天×120天×1人);3、營養費4500元(30元/天×150天);4、交通費100元(因徐某未提交相應票據支持,未入院治療,本院按其到某某醫院、淮北礦工總醫院就診次數10次,以10元/天為標準計算,為10元/天×10次)以上各項合計37543元。按照某某醫院在本案中過錯度30%計算,某某醫院應當賠償徐某各項損失11262.9元(37543元×30%)。
徐某訴稱其誤工費應以166元每日計算,未提供能夠證明其工資收入情況的證據,本院對其該項訴稱不予支持。某某醫院辯稱在對徐某診療期間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當對其損害結果進行賠償責任,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且某某醫院在本案中的過錯參與度已經相關鑒定機構予以鑒定,故對其辯稱,不予認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淮北市某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徐某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合計11262.9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6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08元,由徐某負擔150元,淮北市某某醫院負擔58元;鑒定費6400元,由徐某負擔1200元,淮北市某某醫院負擔5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徐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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