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與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某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741)
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304民初177號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曉娟,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育花路。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東文,河北海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某訴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某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吉健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曉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張東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訴稱,2016年2月15日17時30分許,原告親屬接到物業公司電話通知稱被告的工作人員在檢修時發現,原告位于北戴河區海韻假日三區**棟*號別墅的暖氣管道爆裂,別墅內被淹了,房屋內有大量積水,整棟別墅內都是水汽,讓抓緊時間來開門清理積水,并讓原告做好里面全被熱水泡了的心理準備。因原告不在本地,當日18時許,原告的親屬趕至別墅,打開房門時發現屋里全是暖氣管道內流出的熱水,水霧彌漫整棟別墅,屋內的地板、墻面、吊頂、家具、電器等均被熱水浸泡,損失巨大。因原告冬季不在別墅居住,在2015年9月30日已向被告申請辦理了供熱報停手續,被告本應將入戶的熱水閥門關嚴,不讓供熱的熱水進入到原告戶內,但由于被告沒有管理好分戶的閥門,導致熱水進入原告戶內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故因被告的過錯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屋內各項損失71670元、鑒定費2150元、因房屋被淹在外租房費用8000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用戶停止供熱備案表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已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方申請報停供熱;2、房產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是海韻假日3區14棟2號房屋的所有權人;3、秦皇島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房屋內管線漏水原因是某某公司的管道出現問題,熱水進入了原告房屋內,形成大量的積水,造成損失;4、9張照片打印件五頁,證明原告房屋內被供熱管道內熱水淹后的狀況;5、河北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書一份,證明原告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共計是71670元;6、評估費發票一張,證明原告為評定損失支出評估費2150元;7、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證明由于被告的侵權導致原告房屋不能居住,原告需在外租房,損失共計8000元。
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某某公司辯稱,1、被告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按原告訴狀所述,原告房屋是因其樓外閥門井的閥門損壞導致的暖氣管道流水受淹的,該閥門井的產權單位不是被告,應當堅持誰的過錯誰承擔的原則,由產權單位和物業公司負責賠償。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無關,原告起訴的主體錯誤;2、原告樓外的閥門井的閥門不是被告所有亦不歸被告管理。根據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政府北政字(2002)59號通知的第一、二條規定,被告只負責管理熱源供熱主干線至入樓閥門井(不含閥門井),入樓閥門井及其以內住戶公用的暖氣管道等為共用部位采暖系統,由房產局等產權單位和房屋所有人負責;3、原告房屋內的供暖管道及閥門年久失修,本樓住戶無論是否報停,其自家的暖氣設施應當完好無損,對此原告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被告不存在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海濱鎮單莊村村民委員會、秦皇島某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某某公司三方協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熱網系統的維修參照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政府北政字(2002)59號通知執行;2、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人民政府北政字(2002)59號通知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只管熱源、供熱主管線至入樓閥門井(不含閥門井),閥門井不歸被告管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海韻假日三區14棟2號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在冬季由被告供熱。2015年9月30日,原告以冬季不入住為由向被告申請停止供熱。當日,原、被告共同簽署了《用戶停止供熱備案表》。2015年10月底前,被告將原告入樓閥門井內的給水、回水閥門關閉。2016年2月15日,原告發現其房屋一、二層供熱給水開關處爆管,屋內出現大量熱水,造成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北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進行評估,對于原告損失的評估意見為7167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15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署的《用戶停止供熱備案表》系對供熱合同的中止,該備案表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在雙方協議停止供熱后,被告有義務關閉好原告入樓閥門井的給水、回水閥門,保證熱水不進入原告屋內。本案中,供暖管內的熱水進入到原告房屋并將房屋一、二層供熱給水開關處爆管,屋內出現大量熱水,造成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的事實存在。對于進水原因,原告稱系被告未關嚴入樓閥門井的給水閥,漏水后把閥門井的給水閥關嚴了就沒再進水。被告稱入樓閥門井給水閥關嚴了,懷疑是閥門井年久失修熱水頂著壓力進去的。漏水后被告單位沒有派人去關給水閥。雖然雙方對于熱水進入到原告房屋的原因各執一詞,但入樓閥門井是供熱管道內的熱水進入到原告房屋的唯一途徑,究其原因無非有二,其一入樓閥門井內的給水閥未關嚴,其二入樓閥門井內的給水閥維修管理不善存在質量問題。如系原因一,被告責無旁貸,應對原告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如系原因二,根據《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居民熱用戶戶外供熱設施和戶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可知,對原告入樓閥門被告負有維修管理之責,在訴訟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亦無法證明其盡到了維修管理之責。可見,被告對于原告屋內進水造成的損失具有不可推卸之責,原告無責任,故被告應對原告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關于原告損失,河北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依法接受本院委托,且鑒定檢查檢測方法、鑒定依據適當,本院對該公司出具的評估意見予以采信,認定原告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為71670元。原告主張的租房費用因其提交的租房合同,被告不予認可,且該證據本身無具體的房屋坐落,亦無其它證據佐證,本院不予認定,故對原告主張的租金損失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曹某賠償款71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6元,減半收取923元,由原告負擔91元,由被告負擔832元。鑒定費2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吉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劉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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