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與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340)
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55號
原告:胡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
委托代理人:凌菊媚,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訴被告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姚鋼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凌菊媚,被告吳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在杭州打工期間,通過網絡聊天認識了原告,之后原告從貴州去到杭州,雙方確立戀愛關系。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原告在杭州生活了一年多時間,由于被告賭博雙方經常爭吵。2009年上半年,原告勸說被告不要賭博無果后,向被告提出離婚并回了貴州老家。后由于被告母親去世,原告回到黃山,在此期間原告懷孕。××××年××月××日,雙方婚生女吳某乙出生。吳某乙從小隨原告生活至今,現在貴州就讀幼兒園。原告在貴州老家坐月子,被告在這期間也去了貴州,但沒有用心照顧原告,而是每天去賭博,輸光了身上的錢還將小孩出生收的禮金全部輸光,后向原告阿姨借了路費回杭州。2011年3月份左右,原告帶孩子回杭州,但被告依舊泡在牌桌上,不顧小孩,雙方經常爭吵和打架。2013年7月,原告因無法獨自帶小孩在杭州生活,再次回到貴州老家,此后雙方分居至今。現原告以雙方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分居兩年多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決婚生女吳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陳述的事實與實際不符,我與原告自結婚開始四年一直在一起,且分居沒有兩年,2013年過年我們還在一起。后來小孩也隨我們一起去杭州,到2015年4月我們還一直聯系,夫妻感情破裂是最近的事。我賭博是事實,離婚我也同意,但小孩給原告我不同意,小孩要隨我生活。因為原告以前離婚過,也有一個小孩,也需要原告撫養;小孩在貴州不是原告本人帶,是她二姨帶,我不放心;原告沒有工作,我有能力撫養小孩。此外,訴訟費用我不承擔。
原告訴訟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將結合雙方的質證意見予以綜合認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通過網絡聊天相識后戀愛。××××年××月××日,雙方在黃山市徽州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女,取名吳某乙,現隨原告共同生活,在貴州上幼兒園。婚后雙方經常為被告的賭博問題發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獨自帶女兒回貴州老家生活至今。現原告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如上訴請。
本案訴訟中,因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爭議較大,致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社區居委會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當事人享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本案原、被告通過網絡認識,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賭博問題發生矛盾并分居,致雙方夫妻感情出現破裂,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原告離婚的請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婚生女吳某乙隨其共同生活的訴請,因小孩自出生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有賭博惡習,改變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故對原告該訴請亦予以支持。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的訴請,本院亦予以支持,綜合考慮小孩的實際需要及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小孩撫養費為每月400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胡某與被告吳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吳某乙隨原告胡某生活,被告吳某甲每月承擔撫養費400元(該款自2015年11月起付至吳某乙年滿十八周歲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的撫養費);
三、駁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姚 鋼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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