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張某乙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967)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湖安刑初字第614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務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安吉縣看守所。
辯護人尹浩,浙江求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乙,務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安吉縣人民檢察院變更為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辯護人許倞,浙江浦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5)5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9月25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袁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尹浩,被告人張某乙及其辯護人許倞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12月25日中午13時許,在浙江省安吉縣xxxx有限公司工地現(xiàn)場,鋼筋工工人鮑xx與木工工人謝x、葉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鋼筋工工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等十余人與木工工人何某、孔xx、張xx等人相繼趕至鮑xx與謝x發(fā)生爭吵的地方,雙方繼而發(fā)生互毆,期間被害人何某被張某甲、張某乙等人毆打過,后何某倒地死亡。經(jīng)鑒定,何某上唇挫傷、右外踝擦傷,以上損傷輕微,不足以引起死亡。另其死因可排除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中毒等,其死因符合冠心病猝死,打斗、情緒激動為冠心病猝死的誘發(fā)因素。
案發(fā)后,參與打架的其他人員、工地老板、雙方包工頭等共同賠償何某家屬人民幣71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某甲賠償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張某乙賠償人民幣2萬元。何某家屬對張某甲、張某乙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下午13時29分,安吉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安吉縣xxxx有限公司工地幾十人打架,手上拿著工具,并有人躺在地上。后經(jīng)民警調(diào)查走訪,將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等人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并制作了訊問筆錄。在偵查前期,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表示無異議,亦當庭自愿認罪,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即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柏某、羅某、葉某、胡某、孫某、莊某、張某丙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及扣押清單,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尸體勘驗筆錄及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收條及諒解書,賠償協(xié)議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間能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因過失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能自愿認罪,并已積極賠償何某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尹浩、許倞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二辯護人另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能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無犯罪前科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結(jié)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所起作用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乙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歆
人民陪審員 吳秀倩
人民陪審員 羅 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謝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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