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房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2502)
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豐民初字第179號
原告房某某(曾用名房某甲),男,19**年*月*日生人,滿族,農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人,滿族,農民,住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李世昌,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房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于2013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系個體司機,2013年前半年在原告處從事貨物運輸,用工之前缺乏對被告的了解。從事工作后才發現被告好喝酒,晚飯后、運輸途中等非餐飲時間用被告的話說就是喝啤酒解渴、喝白酒解乏,酒后缺乏保養又不盡義務,怠于養護和謹慎注意,造成車輛損失9300.00元,停運損失400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7100.00元。被告的飲酒行為與職業操守相悖,車輛損失系其過錯造成,20400.00元的損失應當由被告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利益,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楊某某辯稱:原告房某某訴我賠償車輛損失、停運損失、實屬無理行為,我也根本沒在原告處借支款。且原告的車輛是自己私自加高,事故是超載造成的,出現事故后應報案,由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事故的原因,修車如確實存在,也不能證明是我造成的,對修車費用不認可,停運損失和借支根本不存在。原告訴請賠償理由不真實,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原、被告口頭達成協議,原告雇傭被告為其開貨車至2013年7月20日,約定工資每月5000元,2013年7月20日原、被告經過結算原告欠被告工資6166.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并約定8月1日給付。逾期后原告沒有給付,被告起訴至法院,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做出判決,要求房某某給付楊某某工資6166.00元。原告房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以被告楊某某在開車期間經常喝酒,酒后缺乏保養又不盡義務,怠于養護和謹慎注意,造成車輛損失、停運損失,并在原告處借支7100.00元為由起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提供了蘇建利、王興起自書證明各一份,王國陽車輛定損表一張合款850元,張寶如修理款收據一張合款2100元,注明房朋壽收貨清單二張合款4610元,修理電路和購買配件收據二張合款1410元,被告借支款的清單一張注明從3月20日至7月20日借支11次合款7100元。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原告房某某雇被告楊某某在原告處開車從事貨物運輸,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的合同關系。被告楊某某已按約定完成了原、被告約定的運輸義務,原告訴稱該車輛的損壞是被告楊某某過失造成的和被告向原告借支款均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原告訴請的借支款為自己書寫,被告不認可,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房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房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付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鄒鳳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姜 濤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