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與朱某、朱某兵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514)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30號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金水,浙江浦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
被告:朱某兵。
被告:陳某菊。
原告章某與被告朱某、朱某兵、陳某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被告朱某、朱某兵共同給付原告借款65萬元及利息(其中25萬元從2014年5月16日起,40萬元從2015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并承擔實現債權費用15000元;2.被告陳某菊對被告朱某、朱某兵的給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負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某及委托代理人金水,被告朱某、陳某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兵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朱某與被告朱某兵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2月24日登記結婚。2014年5月16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未約定借期,借款月利率2%,并由被告陳某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當日,原告通過電話POS交易方式交付40萬款項給被告朱某。2015年1月7日被告朱某又向原告借款40萬元,未約定借期,借款月利率2%,由被告陳某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當日,原告匯款40萬元至被告朱某銀行賬戶中,交付被告朱某借款40萬元。后經原告催討,被告陳某菊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匯款15萬元,后三被告未支付剩余借款,原告故訴請判令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章某與被告朱某間的民間借貸及其與被告陳某菊間的保證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朱某未及時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被告朱某應給付原告借款本息及實現債權費用。因約定的借款利息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部分,本院不予保護,因此,本案借款利息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六個月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現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其實際支出的實現債權費用為1.5萬元,該數額計算標準符合法律服務收費標準。本院予以認定。此外,因本案債務發生在被告朱某與被告朱某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也未提出充分的證據證實本案債務屬于被告朱某的個人債務,因此,本院認定被告朱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所負的本案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朱某與被告朱某兵共同歸還。同時,由于被告陳某菊為本案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陳某菊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對原告合理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朱某兵給付原告章某借款65萬元及利息(其中25萬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40萬元自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六個月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清止),并賠償原告實現債權費用1.5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陳某菊對第一項給付內容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某菊有權按其實際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向被告朱某、朱某兵追償。
三、駁回原告章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300元(已減半),由被告朱某、朱某兵、陳某菊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徐文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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