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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寬刑初字第70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章某甲,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寧亮,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2015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高立君,河北華川律師事務所寬城滿族自治縣分所律師。
被告人葉某乙,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2008年7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2年11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600元。2015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葉某某,1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人,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1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遷西縣人,司機,住河北省遷西縣。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1995年1月18日出生,河北省遷西縣人,住河北省遷西縣。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遷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河北省遷西縣人,住河北省遷西縣。2015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甲,河北省遷西縣人,住河北省遷西縣。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2月2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被告人馬某某,河北省遷西縣人,住河北省遷西縣。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遷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寬城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宏海,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寬檢公訴刑訴(201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葉某乙、葉某某、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張某甲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郭某某、馬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健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寧亮,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高立君,被告人葉某乙、葉某某、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張某甲,被告人馬某某及辯護人趙宏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約十年前,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章某甲家玉米地偷玉米,章某甲用石頭將王某某頭部夯傷,王某某為此事對章某甲懷恨在心。2005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與章某甲發生矛盾,導致王某某對章某甲更加懷恨。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葉某乙在寬城滿族自治縣碾子峪鎮孤山子村裝修東來順飯店時見章某甲從飯店門前路過,王某某便讓葉某乙找人將章某甲胳膊或腿打折,以此出氣。后被告人葉某乙找到被告人葉某某,讓葉某某找幾個外地人到寬城滿族自治縣將他人胳膊腿打折,后葉某某找到被告人田某并將此事告訴田某,田某要求葉某某付35000元好處費,后被告人葉某乙應允此事。2014年11月22日夜間,被告人田某找到郭某某、周某某、葉某某、劉某某,駕駛一輛租來的黑色奔騰轎車到寬城滿族自治縣碾子峪鎮孤山子村,被告人葉某乙、葉某某領著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劉某某認準章某甲家地點后到遷西縣上營鄉等待,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劉某某于當日晚欲傷害章某甲未果,被告人葉某某、田某、劉某某、郭某某、周某某于當晚分別得被告人葉某乙給付的贓款5000元、20000元、8000元、1000元、1000元。2014年11月2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張某甲、高某(在逃)駕駛周某某的銀灰色面包車再次來到寬城滿族自治縣,郭某某、張某甲手持鎬把、電筒來到章某甲家,張某甲手持電筒照明,郭某某拿鎬把朝章某甲身上掄,將章某甲的胳膊打傷,后郭某某、張某甲、高某駕車逃跑。經鑒定,被害人章某甲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2、2014年11月26日22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到河北省遷西縣城關漁豐街鑫寶萊歌廳二樓西側一包間找人時看到被告人馬某某,因馬某某與李某某有經濟糾紛且馬某某曾揚言見李某某一次打一次,李某某怕挨打隨即下樓離開歌廳。當李某某在鑫寶萊歌廳東側大連海鮮門前時被馬某某發現,隨即馬某某追趕李某某,此時,被告人郭某某跑到李某某跟前將李某某踹倒,隨即馬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啤酒瓶將李某某右眼眶拍傷,致李某某住院治療。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材料、辨認筆錄、八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葉某乙、葉某某、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張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七被告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郭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還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人葉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告人王某某、葉某乙、田某、馬某某、郭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章某甲訴稱,我與王某某沒有任何過節,根本不存在王某某去我家偷玉米的事,雙方也沒有發生矛盾的事,王某某頭上的傷不是我致成的。2014年11月22日,被案外人雇傭的王某某、葉某乙召集外縣人即被告人田某、郭某某、周某某、葉某某、劉某某等人,對我打擊報復、實施傷害,將我致傷。請求:1、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重處罰。2、判令被告賠償我所遭受的損失200000元,當庭變更為258675.35元。其中,醫藥費68811.35元(有票據的18811.35元,沒票據的50000元);伙食補助費1400元(14天,每天100元);護理費11200元(112天,每天100元);營養費2240元(112天,每天20元);交通費5000元;誤工費14224(112天,每天127元);住宿費800元(10天,每天80元);二次手術費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財產損失(門)5000元;合計258675.35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未作辯解。對于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愿意依法賠償。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三、被告人王某某家屬愿意對被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四、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自身法律意識淡薄。
被告人葉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未作辯解。對于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愿意依法賠償。
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未作辯解。對于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賠償醫療費等合法損失。
被告人田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未作辯解。對于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賠償醫療費等合法損失。
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未作辯解。對于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賠償醫療費等合法損失。
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未作辯解。對于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愿意賠償醫療費等合法損失。
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辯解稱其只是拿手電給照著,沒有拿鎬把打人。對于附帶民事部分,表示愿意盡力賠償。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未作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二、被告人系自首應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案發前無犯罪前科和不良記錄;五、被告人因為郭某某擔當債務而傷害了受害人,事先前無預謀,主觀惡性較小;六、被告人自幼父母離異,一直隨祖父生活,缺少系統的良好的家庭教育。
經審理查明,
一、故意傷害
被告人王某某自稱與被害人章某甲有矛盾,想報復章某甲。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葉某乙,讓葉某乙找人將章某甲胳膊或腿打折。被告人葉某乙找到被告人葉某某,讓葉某某找幾個外地人到寬城滿族自治縣將他人胳膊腿打折,后葉某某找到被告人田某并將此事告訴田某,田某要求葉某某付35000元好處費,后被告人葉某乙應允此事。被告人田某聯系了郭某某稱有人給錢,讓打個人。郭某某同意后,于2014年11月22日夜間,與田某、周某某、葉某某、劉某某駕駛一輛租來的黑色奔騰轎車到寬城滿族自治縣碾子峪鎮孤山子村。被告人葉某乙、葉某某領著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劉某某認準章某甲家地點后與田某到遷西縣上營鄉等待,郭某某、周某某、劉某某于當日晚欲傷害章某甲未果。葉某乙當晚給付贓款35000元,葉某某得款5000元,葉某乙將30000元交給田某,田某留下11000元后將其余贓款交給郭某某,并謊稱總計給了20000元。郭某某將所得贓款分給周某某4000元、劉某某8000元。2014年11月2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張某甲、高某(在逃)駕駛周某某的銀灰色面包車再次來到寬城滿族自治縣,郭某某、張某甲手持鎬把、電筒來到章某甲家,張某甲手持電筒照明,郭某某拿鎬把朝章某甲身上掄,將章某甲的胳膊打傷,后郭某某、張某甲、高某駕車逃跑。經鑒定,被害人章某甲的傷情為輕傷二級。被害人章某甲于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9日(住院14天)在寬城滿族自治縣醫院住院治療。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8時到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葉某乙于2015年2月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田某于2015年1月30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害人章某甲的經濟損失情況:寬城滿族自治縣醫院醫療費用18811.35元;誤工費11200元(100元×112天);護理費1400元(100元×14天×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100元×14天×1人);營養費280元(20元×14天×1人);交通費2000元(酌定)。各項合計為35091.3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報警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11月26日01時04分,章某甲打電話報警稱,有兩個蒙面人,闖入其家中,其中一人手持鎬把將其打傷。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于2015年1月28日決定立案偵查;
2、被害人章某甲的陳述稱,其家的玉米地沒丟過玉米,其與王某某也沒發生過沖突。2014年11月26日凌晨1點來鐘,其和媳婦侯某某、孫女章某乙正在家里睡覺,聽見后門有踹門聲,就趕緊坐起來并且開了燈,這時候侯某某也醒了,其對侯某某說:“有人”。剛說完就從外邊沖進來一個蒙著面的人,這個蒙面人手里拿著一根大概一米長的白色鎬把,這個蒙面人抄起鎬把就朝其身上打,其抬起胳膊來護住腦袋。這個蒙面人打其時其聽見屋外邊儲藏間還有腳步聲。這個蒙面人打了其大概五鎬把,其從家炕上抄起一個一尺長的黑色長手電就朝這個蒙面人扔了出去,夯到了那個蒙面人左側胸前位置,同時其大喊:“來人啊!有壞人啊”這個蒙面人就從其家跑出去了。當時其左手流血了,左胳膊骨折了;
3、證人侯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6日1時許,其和丈夫章某甲還有孫女章某乙在家中睡覺。突然有人用腳踹其家后門,其趕緊坐起來和章某甲說有人踹家后門,章某甲也坐了起來說,準是有人來收拾咱們了。章某甲說話的同時就準備開燈,燈剛打開,就看見有一個戴頭罩,手里拿著一根鎬把,來到了其家炕沿,其看見外面還站著一個人,進屋的那個人雙手輪起鎬把就向其丈夫章某甲打過來,其丈夫用胳膊擋著,以免打到頭部,那個戴著頭罩的人連續打了其丈夫五、六下。這時,其丈夫章某甲在炕頭撿起了一個喝水的杯子,夯那個戴頭罩的人,但是沒有夯到。其丈夫章某甲在炕上隨手拿起了手電筒,也夯向那個戴頭罩的人。進屋的那個人見其喊,就跑出屋和門外面那個人一起跑了。2014年11月22日1時許,就有人在其家后院用鎬把用力敲擊后院地面,把其和其丈夫章某甲震醒后,打開燈,那些人就走了;
4、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份時,周某某找過其讓跟著出去上寬城辦點事,其沒去給找的劉某某。后其就把劉某某的手機號告訴了周某某,是周某某和劉某某直接聯系的;
5、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6日凌晨1點多鐘章某甲給其丈夫章某丙打電話告訴他被打了,后章某丙送章某甲去了醫院;
6、現場勘驗材料及照片證實犯罪現場的相關情況;
7、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郭某某、葉某某、田某、張某甲對犯罪地點進行了指認。經葉某乙辨認指出田某是收他錢的人;經葉某某辨認指出葉某乙、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就是與其共同參與傷害章某甲的人;經田某辨認指出葉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就是與其共同參與傷害章某甲的人;經郭某某辨認指出田某、張某甲、周某某就是與其共同參與傷害章某甲的人;經周某某辨認指出郭某某、田某、張某甲就是與其共同參與傷害章某甲的人;經張某甲辨認指出郭某某就是與其共同參與傷害章某甲的人;
8、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章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稱,約十年前,其到章某甲家玉米地偷玉米,章某甲用石頭將其頭部夯傷,為此事其對章某甲懷恨在心。2005年前后,因其往下落溏堆礦石的事,對章某甲有意見。并稱三、四個月前其和葉某乙在孤山子東來順火鍋裝修的時候,章某甲在其飯店門前路過,其當時就對葉某乙說讓給找幾個人,打個人,把胳膊或者腿打折了,其給錢。其只對葉某乙說了章某甲把其腦袋夯壞了這件事,后來其沒提過打章某甲的原因。過了兩、三天,葉某乙說,人找好了,要30000元錢。后來葉某乙又說人家要35000元。其說35000也行,但是得把腿打折了,但絕不能把人打死,出出氣得了。葉某乙說,人家想先要錢,其就給了葉某乙35000元現金。過了幾天葉某乙說把人打了,那天正好是大集,其去集市上正好看見章某甲也趕集去了,就找葉某乙問他是怎么回事,葉某乙跟他找的人聯系后告訴其事沒辦好,過幾天再去打章某甲,過了幾天其聽說章某甲的胳膊被別人打折了;
10、被告人葉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王某某找到其,讓給找幾個人,打章某甲,把胳膊、腿打折了。隨后其給葉某某打電話讓葉某某給找人,后來葉某某說人找到了,隨時都能來,說最少也得30000元,后又說得給35000元。王某某同意后,其就告訴了葉某某。過了幾天,葉某某給其打電話說他要帶人過來打人,之后其就聯系葉某某他們來孤山子,其領著葉某某去認了地方。認了地方之后的第三天晚上,其拿著35000元現金和葉某某還有一個遷西人在遷西半拉山見面等著。葉某某先裝起來5000元,當晚一點多鐘遷西人接到電話說事辦好了之后就拿著30000元現金走了。第二天知道章某甲沒被打,其又找葉某某,葉某某說過兩天給辦這件事,過了兩天其聽說章某甲的胳膊被人家打折了;
11、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稱,葉某乙給其打電話讓其找幾個外地人去碾子峪鎮孤山子打個人,說是兩口子,四五十歲,打那個男的,別打太狠了,教訓教訓他。后來其就聯系了遷西縣的田某,田某又找了人。過了幾天的一天晚上,葉某乙給其打電話叫其來寬城動手,其給田某打電話讓他們來寬城。當天下午其領著田某他們去看了地方,地方認準后其和葉某乙、田某就去了遷西。當晚葉某乙拿35000元去的,其剩了5000元,剩下的30000元都給田某了。第二天葉某乙問事情為什么沒辦好,其又問了田某,田某說有人跟其聯系,之后一個陌生人給其打了電話說事情是沒辦好,說過幾天去辦,其當時也答應了。過了幾天,有一個人給其打電話說事辦好了。葉某乙沒有說為什么打他,說別把那人打的太嚴重了,拿啥東西也別往腦袋上打,就是教訓教訓他,別的沒說;
1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與辯解稱,2014年11月份的時候,葉某某給其打電話說,讓給找幾個人到寬城打一個人,別打壞了,嚇唬嚇唬就行了。說是一個老板找的,事成之后給30000元好處。之后其就給同村的朋友郭某某打電話說,寬城一個人找其,讓給找幾人,到寬城打發一個人,打完給20000元錢,郭某某聽這么說就同意了。后來其帶郭某某等人來了寬城,讓葉某某領他們到那家“踩點”,但打人的事兒其沒參與。其來寬城那次郭某某他們沒打那個人,后來其就讓葉某某和郭某某直接聯系了,以后的情況其就不知道了。其從中剩了11000元,給了郭某某19000元,并說人家給了20000元其留下1000元打車錢;
1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11月份的一天,田某給其打電話說讓找幾個人去寬城打個人,能給10000元錢,說這事的時候周某某和其在一起,也同意去,后來周某某聯系個劉姓男子。第二天下午周某某開車拉其和田某,劉姓男子四人來到寬城,寬城本地的一名男子領著去認了地方,認準地方后就回遷西了。在遷西縣上營,田某和寬城人下車了。當晚十二點左右,其和周某某及劉姓男子開著車去了要打的那戶人家外,劉姓男子一個人拎著一根木棍下車去了這戶人家,他下車后過了一分多鐘回到車上,說事辦好了,后其給田某打電話說事辦好了,田某讓其去上營取錢。到上營后田某給了其19000元現金,說寬城人給了20000元,其給了周某某4000元,給了劉姓男子8000元。第二天,田某給其打電話說事沒辦,其聯系不到劉姓男子了,知道被騙了。并稱過了幾天的一天晚上,田某說寬城人讓晚上去寬城把人打了,之后一個寬城人又給其打電話讓晚上去寬城把人打了,其同意后就聯系周某某,周某某說有事去不了,給聯系了張某甲。張某甲開著周某某的面包車拉著其和張某甲的一個朋友去了寬城。當時張某甲的朋友在車上望風,其和張某甲拿著鎬把下的車,張某甲拿手電照著,踹開那家后門,進屋后張某甲用鎬把朝炕上那老爺子掄了一鎬把,那老爺子一起身打空了,其緊接著又朝那老爺子胳膊掄了一鎬把也沒打著,打到了炕上,隨后其又是一鎬把,那老爺子拿著枕頭擋住了,還大聲喊叫,其就跑了;
1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其和郭某某在一起呆著,田某打電話找郭某某讓上寬城去打一個人,事成之后給郭某某10000元。過了幾天,其和郭某某、田某還有十八盤村的一個人,四人開車到寬城縣鏵尖鄉接上一個本地人,隨后這個本地人給其帶路,認識了要打的這個人的家。認完后,鏵尖本地人和田某就在上營附近下車了。當晚其和郭某某,十八盤的那個男子到寬城那戶人家的門外,十八盤的男子獨自下車,在路邊撿了一根木棍子就走進那戶人家,過了不長時間就回來,說事辦了,隨后大家就開車到上營。郭某某下車上了一輛QQ車,回來的時候,給十八盤的那名男子一沓錢,隨后郭某某給了其4000元。后來郭某某說還得上寬城把事給辦了,其說這幾天沒空,其聯系的張某甲,張某甲也同意了。后張某甲就和郭某某聯系的,張某甲從其手借的面包車,具體干什么其不清楚;
15、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稱,周某某給其打電話讓其開他的面包車去接郭某某,郭某某讓其給他作伴到寬城要點賬。郭某某說再找個人作伴去,之后其找了高某。到地方后郭某某把車停在路邊指著路左邊一個門前有車庫的彩鋼瓦簡易房說,打個人,人就在這家。說著郭某某遞給其一個頭套和一把手電,讓其戴上頭套,用手電給照著,踹門進去。之后郭某某讓高某在車上看著車。其拿著手電在前面走,郭某某拿著一根鎬把在后面跟著走向這戶人家。其用手電照著門,郭某某用腳把門踹開后拿著鎬把先進了屋,其用手電照著炕上,看見一名男子在炕上坐著,郭某某用鎬把朝這名男子身上掄了兩、三下,這名男子一邊大聲喊叫一邊往郭某某身上扔東西,郭某某和其一害怕就跑回面包車上。郭某某未給其和高某錢;
16、寬城滿族自治縣醫院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證實,被害人章某甲在寬城滿族自治縣醫院住院14天,出院診斷:1、左側尺骨中下段骨折。2、左肘部軟組織損傷。出院醫囑:(1)左前臂禁止負重,根據骨折愈合情況決定負重時間。(2)于術后4周左右折除左前臂石膏外固定,行左前臂功能練習。(3)左手指功能練習。(4)定期復查(4、6、8、12、16周)。(5)隨診;
17、寬城滿族自治縣醫療費票據、用藥清單等證實,被害人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用為18811.35元。
二、2014年11月26日22時許,被害人李某某到河北省遷西縣城關漁豐街鑫寶萊歌廳二樓西側一包間找人時看到被告人馬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與馬某某有金錢上的糾紛,馬某某曾揚言見李某某一次打一次,李某某怕挨打隨即下樓離開歌廳。當李某某在鑫寶萊歌廳東側大連海鮮門前時被馬某某發現,隨即馬某某追趕李某某,此時,被告人郭某某跑到李某某跟前將李某某踹倒,隨即馬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啤酒瓶將李某某右眼眶拍傷,致李某某住院治療。經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另查明,馬某某、郭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馬某某、郭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經濟損失50000元,并獲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11月26日22時許,李某某報警稱,鑫寶萊歌廳門口有人打架,遷西縣公安局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偵查;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稱,其向馬某某要錢時,馬某某曾說過以后見其一回就打一回。案發當日其去鑫寶來歌廳包間找人時看見了馬某某,其怕挨打就走了。后其在新百匯歌廳門口呆著時,看見馬某某拿著一個啤酒酒瓶子從鑫寶萊歌廳出來了,馬某某看見其就沖其追了過來,在其想逃跑時郭某某就過來了,到其跟前就用腳踹其右側腰一下,其被踹躺在了地上,接著馬某某就過來用啤酒瓶子朝其頭部打了一下,啤酒瓶子打在其右眼眶部位了;
3、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6日晚飯后,其與馬某某、郭某某、蘇某某等人去遷西縣城關漁豐街鑫寶萊歌廳唱歌。大約22點來鐘,李某某推開了包間房門,什么也沒說就走了,其跟出去和李某某說話。其回到鑫寶萊大廳內呆著時見馬某某從樓上下來了,隨后沖出了歌廳,朝正在路邊的李某某沖了過去,看馬某某要打李某某其就去攔著。郭某某追到了李某某跟前用腳把李某某踹倒在地上,這時馬某某掙脫后跑到李某某跟前,用啤酒瓶子朝李某某的臉上打了一下,當時啤酒瓶子就碎了,李某某臉上也流血了;
4、證人蘇某某、韓某某、趙某某的證言與張某丙的證言內容一致,證實了案發當日晚幾人與馬某某、郭某某等人一起在鑫寶萊歌廳唱歌,及后來在歌廳樓下馬某某、郭某某將被害人致傷的事實;
5、現場勘查材料、現場照片、視頻資料證實,案發現場的相關情況;
6、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7、和解書、諒解書及收條證實,二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獲得了被害人諒解;
8、被告人馬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一致,證實了二人在鑫寶萊歌廳唱歌時看到了正在找人的李某某。后來在鑫寶萊歌廳東側大連海鮮門前被告人馬某某再次發現李某某并隨即追趕,以及二被告人將被害人致傷的事實。并證實了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相關情況。
本案的綜合證據:
1、八被告人的戶籍證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證實,八被告人已達到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郭某某2014年3月11日曾被遷西縣公安局行政處罰;
3、遷西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的情況說明證實,馬某某、郭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4、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犯偵查大隊到案經過、遷西縣羅家屯派出所抓獲說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8時到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葉某乙于2015年2月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田某于2015年1月30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葉某某、周某某、張某甲均為被抓獲歸案;
5、刑事判決書證實,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葉某乙因犯盜竊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2年11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600元;
6、公安機關辦案說明內容,王某某等人故意傷害一案中,作案工具面包車、鎬把、手電、頭套等物品經多次組織人員查找未能找到。
上述證據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足以認定本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葉某乙、葉某某、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張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馬某某、郭某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因報復,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葉某乙、葉某某、田某、周某某、張某甲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郭某某在尋釁滋事犯罪中,賠償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并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葉某乙、田某、馬某某、郭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章某甲所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合理的物質損失應予賠償。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在寬城滿族自治縣醫院的醫療費用18811.35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其主張的其余醫療費用,因未提供醫療費票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住宿費及財產損失(被毀壞的門的損失),因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誤工損失,未提供相關證據,不能確定其因誤工減少收入的具體數額,故誤工損失本院依法確定。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二次手術費用,尚未實際發生,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被告人葉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被告人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被告人張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被告人馬某某犯尋釁滋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葉某乙、葉某某、田某、郭某某、周某某、張某甲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章某甲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合計35091.35元。(此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曹飛燕
審 判 員 王文君
人民陪審員 王麗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何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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