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692)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蒙民一初字第1744號
原告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公務員,住蒙城縣。
委托代理人高良權,蒙城縣馬集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 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民,住蒙城縣。
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長淮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良權,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到庭參加了本案的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3年結婚,當時未辦理結婚證,,2010年3月22日補辦了結婚證,雙方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魏某宇,現年17歲。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在蒙城縣某某酒家附近購買3間2層房產一處,在雙澗村部附近購買地皮一處,在金瑞百貨有一柜組,專營雅鹿男裝,現由王某經營。由于原、被告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生氣打架,現雙方已分居三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負擔撫養費;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請,舉出如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
2、蒙城縣雙澗鎮人民政府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因家庭原因于2008年以來一直在雙澗鎮家中一個人居住的事實。
被告辯稱:原、被告于1993年舉行結婚儀式,2010年又補辦了結婚證,雙方感情很好,夫妻恩愛,家庭和睦。由于原告在雙澗鎮政府上班,被告在縣城做生意,雙方都很忙,因此,原告稱經常生氣打架不符合事實。而且雙方的孩子正在上高中,父母離婚對其影響較大。綜上所述,被告不同意離婚。
被告沒有提供相關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所舉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有異議,認為原告沒有當庭提供原件,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真實性。本院認為:原告所舉的證據1,被告無異議,予以確認;證據2,雙澗鎮政府的證明,作為政府機關證明個人感情生活不適宜,而且無其他證據相印證,本院不予確認。
經庭審確認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查明如下事實:原、被告于1993年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1994年9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魏某宇,2010年3月22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現原告訴訟到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后又補辦了結婚證,有夫妻感情基礎。原告稱雙方感情已破裂,沒有證據證實,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魏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長淮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朱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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