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543)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臺椒民初字第1754號
原告:中國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區分公司,住所地:臺州市椒江區某某大樓*區。
代表人:陳某毅。
委托代理人:葉可森,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漢鋼,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中國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區分公司(以下簡稱某通椒江公司)為與被告陳某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被告陳某某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達法律文書,并裁定將案件轉為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某通椒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可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起訴稱:2011年5月22日至8月30日,原、被告簽訂了保證協議、入網登記單、入網服務協議書及業務協議等協議,約定,被告選定59各號碼、以0元的價格購買相對應的58部3glg-t320和1部iphone16g手機,被告自愿選擇96、386套餐,在網期限18個月、24個月。同時約定,被告應連續使用原告提供的3g移動服務并至少繳納相當于協議期的包月話費,如在協議期間退網、離網,被告應補足未付部分的包月話費。還約定,被告應在原告明示的期限內足額交納各項通信費用,未及時繳費,原告有權暫停被告網絡服務,超過繳費時限,每日須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還約定,如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分批領取手機后入網。被告選定的號碼于2012年開始陸續出現離網、停機,至2014年6月6日止,除3個號碼正常使用外,其余56個號碼均處于離網欠費停機、銷戶狀態,欠費金額為10157.8元。根據約定,被告應支付欠繳金額每日3‰的違約金,并賠償從違約行為發生次月起剩余協議期各月通信最低消費之和73576元的損失。故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電信欠費10157.8元、至2014年6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22001.8元及自20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每日3‰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73576元。
訴訟中,原告某通椒江公司將訴訟請求減少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電信欠費10157.8元、至2014年6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4400.36元及自2014年6月7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每日0.6‰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3072.17元。
原告某通椒江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庭審中出示并宣讀了以下證據:1.保證協議,證明原、被告間電信服務合同關系;2.入網登記單、入網服務協議、合約計劃業務協議,證明被告選取號碼及相應手機,以及雙方對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3.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情況,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4.關于由椒江區分公司主張權利的意見,證明中國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通臺州公司)同意本案由原告主張權利。
被告陳某某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既未到庭應訴,也未提出書面反駁及質證意見,應視為其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經審核,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能夠證明本案相關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結合原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被告陳某某系字號為臺州經濟開發區百度某某酒吧(以下簡稱百度某某酒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百度某某酒吧于2013年2月22日注銷。2011年5月17日至8月30日期間,原告某通椒江公司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百度某某酒吧簽訂入網登記單、入網服務協議、合約計劃業務協議、保證協議等協議,但乙方加蓋的印章是“中國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認可上述協議。某通臺州公司表示案件涉及具體業務由原告某通椒江分公司辦理,并同意由原告某通椒江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協議約定,百度某某酒吧選取59個號碼、以0元的優惠購買手機參加原告某通椒江公司相應的3g合約計劃,其中號碼186****7373對應的為價值4999元、型號iphone16g的手機、套餐為386元每月,其余58個號碼對應的為價值999元、型號lgt320的手機、套餐為96元每月,59個號碼從入網次月起24個月機卡不分離使用,百度某某酒吧連續使用3g移動服務并至少繳納相當于24個月包月話費。同時約定,百度某某酒吧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交納通信費用,原告某通椒江公司有權暫停網絡服務,超過繳費時限,每日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上述合同、協議簽訂后,百度某某酒吧分批領取手機后入網。除3個號碼仍正常使用外,其余56個號碼已陸續出現欠費停機、銷戶狀態。截至2014年6月6日,百度某某酒吧欠電信費用10157.8元。
本院認為: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與百度某某酒吧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陳某某作為百度某某酒吧業主未按約支付電信費用、在協議期內停機,已構成違約,除支付拖欠的電信費用,還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百度某某酒吧以0元優惠領取的56部手機系原告某通椒江公司為了百度某某酒吧參與合約計劃而給予的優惠,百度某某酒吧未按約在網給原告某通椒江公司造成了損失。現原告某通椒江公司以終端補貼計算其損失,要求被告陳某某賠償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自愿將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降低,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綜上,原告某通椒江公司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中國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區分公司電信費用1015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截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違約金為4400.36元,自2014年6月20日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違約金按日利率0.6‰計算);
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某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椒江區分公司損失43072.1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0元,公告費500元,合計174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開戶銀行:臺州市某行,賬號:19-9000010400****89001)。
審 判 長 陳 靜
人民陪審員 盧 小仙
人民陪審員 張 學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書 記員 夏鄭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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