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雷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077)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獅民初字第501號
原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縣。
委托代理人陳騰育、吳慶瑞,福建尚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澧縣。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雷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龔壽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陳騰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于2014年11月結欠原告借款58000元。此后未還款。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58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息的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雷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此后,被告陸續償還部份借款。2014年11月17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條1張交原告收執。雙方未書面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此后,被告經催討未還款。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原、被告身份證明及借條、民生銀行業務受理單為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雷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因雙方借款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被告經催討未還款應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還款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息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立即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5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減半收取625元,由被告雷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龔壽慶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陳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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