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滕與沈某林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314)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602民初4757號
原告方某滕,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寧德市**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戴永祥、張亞江,浙江鑒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林,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紹興市*區。
原告方某滕訴被告沈某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戴永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沈某林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告判決。
原告方某滕訴稱:原、被告經朋友介紹相識,此后,雙方有一定的經濟往來。2013年開始,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均交付現金給被告。2013年9月13日,被告出具借條,言明借到原告借款40萬元,并承諾2013年10月底還10萬元,到春節前還10萬元,余款到2014年6月份前結清。但被告均未實現還款承諾,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40萬元,并賠償該款的逾期還款利息損失33350元(從2014年6月到2016年4月,按年利率4.35%計算),合計43335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某林歸還原告方某滕借款人民幣40萬元、逾期利息32335元,合計43233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方某滕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800元,公告費650元,合計8450元,由被告沈某林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裘彬彬
人民陪審員 王漢章
人民陪審員 楊乃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壽雯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