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錢某與珠海保稅區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94)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香法灣民二初字第589號
原告:錢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黎海燕,廣東益諾眾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保稅區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IAN。
原告錢某訴被告珠海保稅區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塑料)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崔金濤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委托代理人黎海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塑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某訴稱,被告因繼續生產購買生產原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資的需要,于2014年4月18日與原告協商借款,并授權委托公司經理周敏超與原告辦理相關借款手續和管理借款等相關事宜。同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4月25日借款人民幣85萬元,5月6日借款人民幣50萬元,5月14日借款人民幣8萬元,即2014年4月21日-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243萬元。雙方約定以上借款期限均為三個月,借款利息按每月2%計算,借款利息被告須按月支付給原告。以上借款事實有被告的委托書,雙方簽訂的借款借據、關于借款的補充協議、被告出具給原告的還款承諾、中國某某銀行網上轉賬電子回單,銀行流水予以證實。原告按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支付給被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但被告從未按照約定支付任何借款利息,根據雙方簽訂的《關于借款的補充協議》第2.3條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支付勞務費與借款利息,則視為借款人違約,出借人有權提前追還全部借款本金。此外,被告因資金短缺、經營不善等原因停產,其目前狀況無法如期還款借款,據此,原告依據雙方《關于借款的補充協議》第2.3條約定及《合同法》第108條規定,向貴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所有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關于借款的補充協議》約定,因原告協助參與被告公司管理,雙方同意為此支付原告勞務費用,勞務費按每月借款金額的1%計算,勞務費與借款利息同時支付,該事實還有被告簽名蓋章的5月29日、6月20日的付款通知書予以確認。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借款利息、勞務費用,被告該行為違反《合同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和雙方的借款約定,嚴重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為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非法侵犯。原告錢某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430000元、借款之日至還清款項之日的利息,暫計至2014年6月25日利息為962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之日至書面終止原告勞務關系之日的勞務費用,暫計至2014年6月25日為人民幣48114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原告錢某對其訴稱提供以下證據:1、2014年4月21日、4月25日、5月6日、5月14日四次向原告借款的借款借據、授權委托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4月25日借款人民幣85萬元,5月6日借款人民幣50萬元,5月14日借款人民幣8萬元,即2014年4月21日-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243萬元。雙方約定以上借款期限均為三個月,借款利息按每月2%計算,借款利息被告須按月支付給原告;2、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網上交易明細單,證明被告委托周敏超以其賬戶收取原告借款;3、關于借款的補充協議,證明借款利息原為3%,其中利息為2%,勞務費為1%,勞務費產生的原因是原告協助參與被告公司管理,雙方同意為此支付原告勞務費用,勞務費按每月借款金額的1%計算,勞務費與借款利息同時支付;4、還款承諾書,證明被告承諾于2014年6月30日還款84萬元,7月25日之前還本案借款243萬元,但被告沒有按照其還款承諾書履行其還款義務;5、付款通知書,證明原告在2014年5月29日、6月20日出具給被告的讓其支付利息及勞務費的付款通知,被告已蓋章確認收到該通知書,并全部了解通知書內容,但至今未履行通知書的義務;6、租賃合同書、支付通知書,證明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簽訂了該合同,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賃保證金及電費押金,并在使用過程中欠繳租金,以上租賃保證金、電費押金是租賃合同生效條件,因被告未履行支付,故租賃合同未生效,因此我方在5月29日向被告出具付款通知書,被告收悉但仍未繳納租金,后于6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搬離租賃物。現在被告生產經營惡化,無力償還本息;7、公告,證明被告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危機,公司即將倒閉,無力支付員工工資,已拖欠員工5個月社保,讓員工生產自救。被告無法履行借款協議中的借款、利息及勞務費,這是原告起訴的原因之一;8、(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02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書、受理通知書、(2014)珠香法執字第2412號執行裁定書。證明被告因支付原告所開設的公司共計165.44萬元,其無力支付原告已依法根據已生效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貴院已依法受理,并查封被告機器設備及銀行賬戶,該案是2014年6月4日立案,至今被告沒有支付執行款項,該案還在執行中,這說明被告經營狀況惡化,無法履行借款本息、勞務費的支付義務,這是原告起訴的原因之一;9、郵寄詳情單、律師函,證明內容同證據6。
被告某某塑料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21日借款100萬元,4月25日借款85萬元,5月6日借款50萬元,5月14日借款8萬,合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43萬元,雙方約定以上借款期限均為三個月,借款利息按每月2%計算,借款利息被告須按月支付給原告。原告以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以上借款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加蓋公章予以確認。2014年5月16日,原、被告簽訂了《關于借款的補充協議》,第2.2條約定,因出借人協助參與借款人公司管理,雙方同意為此支付原告勞務費用,勞務費按每月借款金額的1%計算,勞務費與借款利息同時支付,第2.3條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支付勞務費與借款利息,則視為借款人違約,出借人有權提前追還全部借款本金。后來因被告經營不善,企業予以關停,未能支付借款本息給原告,原告遂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某某塑料向原告錢某借款人民幣2430000元,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內容合法,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原被告約定了借款期間,同時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被告如逾期付款,原告有權提前追還借款本金,因此在被告某某塑料未能支付任何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原告有權提前追討借款的本金人民幣243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間的約定利息。原告請求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按照約定的月息2%分段計算,不超過法律保護的范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行請求勞務費,本院認為本案為借款合同糾紛,原告提出的勞務費訴訟請求屬于被告與原告之間的雇傭合同糾紛,應由原告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珠海保稅區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430000元及利息(2014年4月21日借款100萬元,4月25日借款85萬元,5月6日借款50萬元,5月14日借款8萬,到還清本息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2%計算,暫計至2014年6月25日利息為96228元)給原告錢某;
二、駁回原告錢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3697元,由被告珠海保稅區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金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何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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