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兵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713)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湘0903刑初169號
公訴機關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兵,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益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2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經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12月30日對其重新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4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愛民,湖南公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益赫檢公一刑訴(2016)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裴劍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兵及辯護人李愛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12日5時45分許,被告人李某兵駕駛湘H*****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乘受害人楊某良等人沿319國道由長沙往益陽方向行駛。行駛至***鎮***村***村民組一彎道處,在避讓行人時,因車速較快且操作處置不當,致車輛失去有效控制而側翻。隨后連續碰撞路邊兩顆行道樹,致車輛搭乘人員楊某良被甩出車外并被側翻后的三輪摩托車壓住。楊某良受傷后在送醫院途中死亡。經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集體研究認定:李某兵駕駛機動車行經危險的彎道路段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以及遇緊急情況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根本原因,據此認定李某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兵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事發經過。2015年7月16日,在益陽市赫山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李某兵與受害人楊某良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兵在開庭審理中不持異議,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證人廖某、吳某夫的證言,車輛痕跡司法鑒定檢驗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自首證明,被告人李某兵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兵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李某兵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且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兵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在村組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兵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姚和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吳喬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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