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白某某訴尚某某、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12)
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金民初字第746號
原告白某某,男,回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開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呂寬,河南大梁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尚某某,男,回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身份證號。
被告錢某某,女,回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身份證號。
原告白某某訴被告尚某某、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審判員秦建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呂寬、被告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尚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某某訴稱,被告尚某某、錢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白某某在2010年1月3日、7月14日,分別借給尚某某、錢某某夫婦人民幣20000元、40000元,利息按月息1.5%計算。2011年7月14日被告返還頭一年的利息,至2013年5月,返還借款10000元,2014年1月返還借款3000元,余款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本息共計人民幣79100元。
被告尚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被告錢某某辯稱,借原告的錢是事實,是我愛人尚某某經手的,具體多少錢我不清楚,經我的手已經支付給原告13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尚某某、錢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尚某某于2010年1月3日借原告白某某2萬元,并約定利息按月息1.5%計算。2012年10月8日錢某某確認該款尚欠14000元,利息3600元。
被告尚某某2010年7月14日借原告白某某4萬元,并約定利息按月息1.5%計。2011年7月14日被告尚某某支付了一年利息。此后被告尚某某于2013年5月返還借款10000元,于2014年1月返還借款3000元。原告白某某為追要剩余借款本息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尚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借款并約定利息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尚某某應當按約定返還借款本息,在借款時原被告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可以隨時主張返還借款本息。由于被告尚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借款的時間在被告尚某某和錢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婚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白某某要求被告尚某某和錢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原告白某某過高請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尚某某、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白某某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計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尚某某、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白某某借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5日起以40000元為本金按月息1.5%計算至2013年5月31日;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以30000元為本金按月息1.5%計算至2014年1月31日;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以27000元為本金按月息1.5%計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890元,由被告尚某某、錢某某承擔(此款原告已墊付,本院不再退還,待執行時雙方一并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秦建強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林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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