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49)
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斗法橫民初字第10號
原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出生,漢族,住珠海市斗門區。
委托代理人周保源,廣東友邦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經濟合作聯社,住所地: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
負責人馮某某。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經濟合作聯社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雁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保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經濟合作聯社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1年12月21日,原告通過競標以每畝2060元的價格獲得位于高新圍的20畝魚塘的承包經營權。2012年9月5日,原告與被告補簽《農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號:某某村(社)【2012】合字第109號),約定原告承包位于某某村高新圍的20畝魚塘,承包期限為10年,從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2012年的魚塘承包款41200元。被告沒按照合同約定在2012年1月1日將魚塘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履行合同,被告均未能向原告履行約定。原告遂向被告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與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簽訂的某某村(社)【2012】合字第109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返還承包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迄今,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魚塘已達二年之久,被告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同時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簽訂的《農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號:某某村(社)【2012】合字第109號);2、被告向原告返還承包款人民幣41200元;3、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暫時計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止為5345.84元),以41200元為本金,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2011年12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時為準;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吳某某對其訴稱提供如下證據: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擬證明原告獲得高新圍20畝魚塘的承包經營權并簽訂合同,以及合同約定的承包期、承包款和違約責任等;
2.某某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收款收據二份,擬證明原告向被告繳納魚塘承包經營款41200元;
3.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擬證明原告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被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并要求返還繳納的承包款并賠償損失;
4.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封面一份,擬證明被告已經簽收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5.利息計算明細表一份,擬證明原告利息損失的計算依據。
被告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經濟合作聯社缺席,沒有提出答辯意見,也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原告通過被告組織的招投標,以每畝2060元的價格獲得高新圍20畝魚塘的承包經營權。2012年9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農業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號:某某村(社)【2012】合字第109號),約定原告承包位于某某村高新圍的20畝魚塘,承包期限為10年,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2012年的魚塘承包款41200元,但被告至今未將魚塘交付給原告。2013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郵寄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與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簽訂的某某村(社)【2012】合字第109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返還承包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農村土承包合同書、某某鎮農村財務管理中心收款收據、解除合同通知書、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封面及本院的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至今未能將魚塘交付給原告,系根本違約行為,原告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返還承包款并要求賠償原告相應的利息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經濟合作聯社簽訂的合同號為某某村(社)【2012】合字第109號的《農業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經濟合作聯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吳某某返還承包款412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以412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1年12月22日起計至本院確定還款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4元,減半收取532元,由被告珠海市斗門區某某鎮某某村經濟合作聯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馬雁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賴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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