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雙與王某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926)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91號
原告:劉某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鄭樹路,安徽淮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偉,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蒙城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梅,經理。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負責人:張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建國,安徽賈建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雙與被告王某偉、蒙城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流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保亳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海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雙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樹路、被告王某偉、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賈建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物流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雙訴稱:2014年7月8日11時許,劉某雙駕駛皖SJ****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蒙城縣城關鎮奇山路新三小路段時,與被告王某偉駕駛的皖S2L***/皖SJXXX重型半掛車相碰,致原告劉某雙受傷及二輪摩托車受損。后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作出事故認定:被告王某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另查明,S2L***/皖SJXXX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是被告蒙城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該車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7513.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舉證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王某偉負事故全部責任。
3、病歷、用藥清單和醫療費發票,證明:原告花費醫療費數額和治療經過。
4、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證明:(1)原告傷殘等級和“三期”(2)原告支出司法鑒定費1300元。
5、營業執照,證明:原告從事職業為石材加工制造業。
6、身份證,證明:被扶養人自然狀況(原告父母)。
7、施救費發票,證明:原告支出施救費470元。
8、公估報告、評估費發票和行駛證,證明:原告車損依法評估為315元,并為此支出評估費100元。
9、行駛證和保單,證明事故車輛車主及投保情況。
被告王某偉辯稱:我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我已經先行給付原告醫療費4000元,請求予以返還。
被告王某偉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保單一份,證明肇事車輛在某保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應由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辯稱:本案肇事車輛不是我公司承保車輛;原告對其主張負有充分舉證的責任;原告請求的數額過高,比如誤工費、車輛損失費、精神撫慰金和被扶養人撫養費等,原告自行委托的傷殘及三期鑒定不客觀,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交強險保險條款一份,證明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及免責情形,施救費、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對原告所舉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2無異議;證據3無異議,發票中的護理費應在賠償數額中予以扣出;證據4有異議,鑒定時間過早,認定的傷情與構成的傷殘無因果關系,三期時間過長;證據5無異議,但不能證明正在營業;證據6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與此兩人的關系,不能證明原告無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經濟來源;證據7有異議,事故認定書未記載施救的事實;證據8客觀性有異議,車損實際價值達不到鑒定的損失;證據9請法庭與原件核實真實性。
被告王某偉對原告所舉證據質證意見同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的意見。
原告對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所舉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免責條款已經告知。
被告王某偉對某保亳州分公司所舉證據有異議,免責條款未告知,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原告對被告王某偉所舉證據無異議。
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對被告王某偉所舉證據請求與原件核實真實性。
經審核,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1、2、3、4、5、8、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6不能證明與原告之間的身份關系,不予認定;證據7開具發票時間為2015年1月12日,無法核實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不予認定。被告王某偉、某保亳州分公司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查明以下事實:2014年7月8日11時許,劉某雙駕駛皖SJ****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蒙城縣城關鎮齊山路新三小路段時,與被告王某偉駕駛的皖S2L***/皖SJXXX重型半掛車相碰,致劉某雙受傷及二輪摩托車受損。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某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S2L***/皖SJXXX重型半掛車實際車主系王某偉,登記車主是被告蒙城縣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于事故發生當日到蒙城縣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8月5日出院,花費醫療費9187.9元。經原告委托,安徽莊子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鑒定意見,劉某雙因車禍致右髕骨骨折遺留功能障礙構成X級傷殘,需休息120日,營養30日,護理60日,原告花費鑒定費1300元。經蒙城縣交警大隊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做出評估報告,皖SJ****二輪摩托車估損總值為315元,原告花費評估費100元。原告系個體工商戶,從事石料加工、銷售。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王某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對該責任認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損失:醫療費9187.9元,有醫療發票、住院病歷、用藥清單印證,予以支持;原告系個體工商戶,從事石料的加工和銷售,其誤工費參照2014年度安徽省零售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到定殘前一日,應為106天×107.6元=11405.6元;護理費6096元(60天×10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28天×30元)、營養費900元(30天×30元)、傷殘賠償金1696元(8098元×20年×10%)元符合規定,予以支持;原告未能證明有被扶養人需要撫養,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7000元;車輛損失315元有公估報告印證,予以支持;。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認為原告自行委托的傷殘及三期鑒定不客觀,要求申請重新鑒定,因某保亳州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或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總,該請求不予采信。被告某保亳州分公司提供交強險保險條款一份,證明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及免責情形,施救費、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雙各項損失84291.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賠償82691.5元;由被告王某偉賠償16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原告劉某雙于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款之日返還被告王某偉300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雙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負擔180元,由被告王某偉負擔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海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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