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191)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60號
公訴機關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縣,漢族,文化程度中專,職業司機,住沈丘縣趙德營鎮。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F押于江門市新會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友元,廣東華法(江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4)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甄藍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李友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7時許,駕駛豫PG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江門市新會區三江鎮往江門方向行駛,行至新會區會城三和大道南天祿紅綠燈路段時,因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碰撞從右往左方向騎自行車在人行橫道上橫過公路的葉某,造成葉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葉某系因顱腦損傷死亡。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報案材料、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和照片、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及破案經過、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并在庭審時自愿認罪,且能在家屬的協助下,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可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能自愿認罪,是初犯,已經賠償對方經濟損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關于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不當,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瀟凝
人民陪審員 陳秋月
人民陪審員 柯潤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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