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2059)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3號
原告鐘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星輝,廣東華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市香洲區某某街道某某社區衛生服務站。住所:珠海市香洲區。
負責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占杰,廣東華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某訴被告珠海市香洲區某某街道某某社區衛生服務站(以下簡稱某某服務站)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因原告鐘某某不服珠海市香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珠香勞人仲案字(2013)452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結果,向本院提出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入職時間:2012年8月11日。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2012年8月13日。
三、合同期滿時間:2018年8月10日。
四、合同約定的員工工作崗位:藥房人員。
五、合同約定的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數:1150元。
六、員工實際領取的每月工資數:2800元。
七、欠發工資數額:原告鐘某某主張被告某某服務站欠發原告鐘某某自2013年4月至今(至今指被告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合同)每月工資2800元。被告某某服務站主張原告鐘某某從2013年3月29日開始就沒有上班,故,2013年4月份之后的工資沒有發放。
八、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原告鐘某某主張被告某某服務站于2013年6月份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另,原告鐘某某認為原告鐘某某懷孕期間,被告某某服務站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被告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被告某某服務站主張雙方已于2013年6月10日解除勞動關系。
九、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原告鐘某某主張是被告某某服務站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某某服務站主張是因為原告鐘某某曠工41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十、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某某服務站退回申請人鐘某某培訓費1000元;2、被申請人某某服務站支付申請人鐘某某2013年4月份工資2800元;3、被申請人某某服務站為申請人鐘某某補繳2012年9月到2013年1月份的社保;4、要求被申請人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合同。
十一、仲裁結果:1、被申請人某某服務站退回申請人鐘某某培訓費1000元;2、被申請人某某服務站支付申請人鐘某某2013年4月、5月病假期間工資共計2024元;3、駁回申請人鐘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十二、原告鐘某某的訴訟請求:1、請求維持仲裁第一項,由被告某某服務站退還原告鐘某某培訓費1000元;2、判決被告某某服務站支付原告鐘某某自2013年4月至今(至今指被告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合同)每月工資2800元;3、判決被告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4、由被告某某服務站承擔本案訴訟費。
裁決結果:
關于原告鐘某某請求被告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原告鐘某某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懷孕期間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因原告鐘某某身體特殊情況,存在長期請假,但被告某某服務站卻不接受原告鐘某某請假,百般為難,原告鐘某某委托人多次到被告某某服務站處請假,并到勞動部門投訴,均可反映請假的艱難。但原告鐘某某5月份之后再沒有去請假,最后一次疾病證明書顯示原告鐘某某休假時間到2013年5月底,6月份之后沒有再向醫院要求出具證明書,也沒有向被告某某服務站請假。原告鐘某某并未曠工、違紀,被告某某服務站是違法解除與原告鐘某某的勞動關系。被告某某服務站主張原告鐘某某在入職時就已經簽收《員工手冊》并理解其內容,《員工手冊》里明確規定了請假的程序和曠工的情形等,但原告鐘某某仍曠工41天(從2013年5月1日至6月10日),未履行請假手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其中,2013年3月29日到4月30日期間原告鐘某某交了請假手續,雖沒有交原件,但被告某某服務站視為其已經請假,認可其請假手續。5月份之后原告鐘某某既沒有請過假,也沒有提供疾病證明書,也沒有電話請假,打電話給原告鐘某某,原告鐘某某也不接電話,故視為原告鐘某某曠工。因此,被告某某服務站于2013年6月10日與原告鐘某某解除勞動關系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本案中,2013年6月份,原告鐘某某與被告某某服務站勞動關系尚未解除時,原告鐘某某未辦理請假手續,也未上班,已嚴重違反被告某某服務站的規章制度,符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對于原告鐘某某請求被告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鐘某某請求判決被告某某服務站支付原告鐘某某自2013年4月至今(至今指被告某某服務站繼續履行合同)每月工資2800元的訴求。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原告鐘某某提供了從2013年4月2日至5月30日期間的疾病證明書及發票,但2013年6月份之后原告鐘某某沒有再向醫院要求出具證明書,也沒有向被告某某服務站請假。可見,原告鐘某某于2013年4月、5月期間符合勞動者因病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情形,被告某某服務站應支付原告鐘某某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于被告某某服務站支付原告鐘某某的工資到2013年3月29日,故,被告某某服務站還需支付原告鐘某某4月份工資920元(1150*80%),5月份工資1104元(1380*80%)。
關于原告鐘某某請求被告某某服務站退還培訓費1000元的訴求。由于被告某某服務站明確同意退還培訓費1000元給原告鐘某某,故,對于原告鐘某某請求被告某某服務站退還培訓費100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區某某街道某某社區衛生服務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鐘某某退還培訓費1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區某某街道某某社區衛生服務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鐘某某2013年4月、5月病假期間工資共計2024元;
三、駁回原告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鐘某某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啟洪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閆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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