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21)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余民二初字第65號
原告:新余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東路**亭*號。
法定代表人:黎某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簡小勇,江西弘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陽惠,江西弘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縣**鎮鐵礦南。
法定代表人:武東剛。
被告:銅山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縣**村。
法定代表人:楊洪珍。
原告新余市某某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銅山縣某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元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新余市某某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陽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被告銅山縣某某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公司訴稱,2013年7月5日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一份《鐵礦砂銷售合同》。合同雙方對貨物的規格、價格、數量等進行約定。某某公司為合同的履行進行了擔保。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某某公司依合同約定應于2013年8月4日前付清貨款,但某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某某公司作為擔保方,依法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貨款9003729.04元及利息957924.74元(利息暫算至2013年12月5日)并判決某某公司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某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由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擔。
某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第一組證據,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旨在證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鐵礦砂銷售合同、放貨通知書、最終結算通知、工作聯系函、清算單。旨在證明:1、雙方簽訂合同的事實;2、2013年8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貨款,逾期付款按每月22‰的利率計收利息,由買方承擔利息稅款的事實;3、約定了如有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江西新余法院管轄;4、某某公司擔保的事實;5、約定傳真件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原告依約履行供貨,經結算,貨款為9003729.04元,原告向被告催收貨款的事實。
第三組證據:調解協議書。旨在證明: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均已確認拖欠某某公司貨款本金9003729.04元,某某公司自愿為某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事實。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愿放棄對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對某某公司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5日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一份《鐵礦砂銷售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對貨物的規格、數量、價格、付款時間及違約責任、爭議管轄事項等進行了明確約定,某某公司就合同的履行為某某公司進行了擔保。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按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某某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2013年12月,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就如何支付貨款進行協商,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對拖欠某某公司貨款本金9003729.04元予以確認,僅對利息計算問題存在爭議。故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屬買賣合同糾紛。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簽訂的《鐵礦砂銷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某某公司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某某公司不按約履行支付貨款義務,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某某公司按合同約定月利率22‰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張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某某公司自愿為某某公司擔保,某某公司不按約履行付款義務,作為保證人的某某公司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余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本金9003729.0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8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全部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銅山縣某某有限公司對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新余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86532元,由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共同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鄒 軍
代理審判員 朱 偉
代理審判員 鄔化雨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鄒斯潔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