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勇訴余某國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26)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84號
原告:黃某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樊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濤、羅萌,湖北美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襄陽市。
被告:李某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余某國之妻,住襄陽市。
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大慶東路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20********759。
法定代表人余某國,該公司總經理。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筱利,襄陽高新區致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余某國、李某玲、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石小玲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馬勝明、人民陪審員段占琴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勇的委托代理人朱濤、羅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余某國、李某玲、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筱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余某國、李某玲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并按約定月息3%支付自2015年5月起至欠款還清之日的借款利息;2、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本息對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17日被告余某國與原告簽訂借款協議,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月利率為3%。原告當日就將200萬元轉入了被告指定賬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付。另被告李某玲與被告余某國系夫妻關系,上述借貸關系發生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被告余某國系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簽字是既代表公司也代表其個人對借款合同權利義務的確認,故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余某國辯稱,借款200萬元屬實,截止2015年9月5日共向原告償還了254.4萬元,多還利息部分應沖抵本金。
被告李某玲辯稱,原告所訴債務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標準,其本人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辯稱,余某國個人借款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余某國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黃某勇借款200萬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天,即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18日,月利率為3%,融資服務費每月按借款金額的3%支付,若被告不能按期還款,超過一日按應還款金融的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當天原告就將出借款200萬元全部轉入了被告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賬號:6XXXXXXXXXX3,收款人:王威)。借款到期后,被告余某國未按約定償還全部借款本息,經原告多次索要無果,遂產生糾紛。
另查明,被告余某國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共18次向原告黃某勇償還219.4萬元,分別為2014年3月18日余某國向奚威轉款8000元,2014年3月25日余某國向奚威轉款4.2萬元,2014年4月1日余某國向黃某勇轉款23萬元,2014年4月10日余某國向奚威分別轉款5萬元、4萬元,2014年5月13日余某國向奚威轉款9萬元,2014年6月3日余某國向奚威轉款9萬元,2014年7月9日余某國向奚威轉款9萬元,2014年8月4日余某國向奚威轉款9萬元,2014年10月10日李某玲向奚威轉款9萬元,2014年11月6日余某國向奚威分別轉款5萬元、4萬元,2014年12月23日李某玲向奚威分別轉款5萬元、4萬元,2015年1月19日賀祎喆向奚威轉款100萬元,2015年1月27日襄陽市富威木業家具有限公司向奚威轉款99000元,2015年3月7日趙小龍向奚威轉款4.5萬元,2015年7月8日余某國向奚威轉款5萬元。
還查明,被告李某玲與余某國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勇與被告余某國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將款出借給被告后,被告余某國應負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到期未償還原告借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黃某勇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對于被告余某國辯稱已償還254.4萬元,原告僅認可被告償還了219.4萬元,其中向案外人黃建強轉賬35萬元是余某國與黃建強的經濟往來,與本案無關,對此,案外人黃建強表示認可。本院認為,被告余某國無證據證明其轉給黃建強的35萬元與本案有關聯,故該35萬元本院不予以認定,被告余某國可另行向黃建強主張權利。在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沒有明確約定是償還的本金還是利息,對借款人已還款項依法應按先息后本的原則予以確認。雙方借期內的利息為月利率3%及逾期還款約定的違約金的標準均超過了法律強制規定,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但已按月利率3%的標準支付的利息,屬雙方自愿履行,法院不予反對。對已支付而超過年利率36%(即月利率3%)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超過的部分應予以沖減借款本金,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計算。故在2014年3月18日被告償還8000元時,被告余某國欠原告本金200萬元,利息(按月息3%)應為2000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6000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1994000元本金;截至2014年3月25日被告償還42000元時,利息應為13958元,與還款沖抵后余額28042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965958元;截至2014年4月1日被告償還230000元時,利息應為13761.71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216238.29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749719.71元;截至2014年4月10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15747.48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74252.52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675467.19元;截至2014年5月13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55290.42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34709.58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640757.61元;截至2014年6月3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34455.91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55544.09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585213.52元;截至2014年7月9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57067.69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32932.31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552281.21元;截至2014年8月4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40359.31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49640.69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502640.52元;截至2014年10月10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100676.91元,欠付利息10676.91元,借款本金仍為1502640.52元;截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40571.29元,與還款、欠付利息充抵后余額38751.79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463888.73元;截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償還90000元時,利息應為68802.77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21197.23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1442691.5元;截至2015年1月19日被告償還1000000元時,利息應為38952.67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961047.33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481644.17元;截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償還99000元時,利息應為3853.15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95146.85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386497.38元;截至2015年3月7日被告償還45000元時,利息應為15073.4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29926.6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356570.78元;截至2015年7月8日被告償還50000元時,利息應為43858.2元,與還款充抵后余額6141.8元應沖抵本金,即尚欠本金350428.98元。關于被告李某玲辯稱原告所訴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其本人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理由。本院認為該筆借款發生在二被告余某國、李某玲婚姻存續期間內,被告李某玲未舉出充分證據證實本案所爭議的被告余某國借原告黃某勇的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該筆借款應視為二被告余某國、李某玲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余某國雖然是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沒有在借款協議上加蓋公章,且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該借款是用于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故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余某國、李某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黃某勇350428.98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還清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
二、駁回原告黃某勇要求被告湖北美世界墻紙制造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黃某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被告如逾期履行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47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19700元,由原告黃某勇負擔8100元,被告余某國、李某玲負擔1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6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石小玲
審判員 馬勝明
陪審員 段占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謝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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