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線纜有限公司與某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41)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薛商初字第852號
原告:桐鄉市某某線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鄉市某某鎮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徐某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普安,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棗莊某某區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劉某,經理。
原告桐鄉市某某線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線纜公司)與被告山東某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尚培萬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線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普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電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線纜公司訴稱,2014年12月起,原告向被告供應銅包鋼線。截止2015年8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23,896.38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貨款23,896.3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電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4年9月21日、12月10日,原、被告分別簽訂采購訂單,由原告向被告供應銅包鋼,雙方在采購訂單中均約定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等。2014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供應銅包鋼1,020.63㎏,價款為14,288.82元。2014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供應銅包鋼1,900.54㎏,價款為26,607.56元。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告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張,其中:編號為NO0028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價稅合計26,607.56元;編號為NO0028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價稅合計14,288.82元。
2014年9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貨款7,000元。同年12月29日,被告再次支付原告貨款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采購訂單、送貨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業務入賬回單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兩份采購訂單均系雙方意思真實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容合法有效。被告應在原告交付貨物時及時支付貨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答辯,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某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桐鄉市某某線纜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3,896.3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7元、減半收取199元,由被告山東某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尚培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李 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