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黃某某盜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935)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澧刑初字第38號
公訴機關澧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湖南省澧縣人。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3月24日經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4月15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當日由澧縣公安局執行。
辯護人唐志兵,湖南城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澧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澧檢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7日審查并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福清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鄭維新、趙道松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5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彭美鳳擔任記錄。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唐志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至12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利用在澧縣人民醫院工作的機會,趁住院部十二樓手術室內更衣室無人之機7次盜取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7800元。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已將贓款全部退還給了各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并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現場照片、視聽資料、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判決。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稱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唐志兵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最后一起現金被盜后,醫院調取監控資料,初步鎖定被告人黃某某有作案嫌疑。之后,醫院約談黃某某,黃某某主動交代了該起盜竊事實,并主動如實交代了其他全部犯罪事實,醫院要求其接受進一步調查,等候處理,最終在醫院的安排下歸案,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構成自首,且案發后退清全部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初至12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利用自己在澧縣人民醫院工作的機會,趁住院部十二樓手術室男更衣室無人之機,盜竊作案7次,盜得手術室醫務人員現金共計7800元。
具體作案事實如下:
1、2014年3月初的一天2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澧縣人民醫院十二樓做完手術后,趁更衣室無人之機,將被害人金某某掛在墻壁上衣服口袋內的1100元現金盜走。
2、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在澧縣人民醫院十二樓做完手術后,趁更衣室無人之機,分別將被害人唐某某、歐某某掛在墻壁上衣服口袋內的1000元和400元現金盜走。
3、2014年6月份初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某利用在澧縣人民醫院四病室實習的機會,趁手術室更衣室無人之機,將被害人覃某某包內500元現金盜走。
4、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某在澧縣人民醫院十二樓做完手術后,趁更衣室無人之機,將被害人覃某某放在儲物柜中褲袋內的1800元現金盜走。
5、2014年7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澧縣人民醫院十二樓做完手術后,趁更衣室無人之機,將被害人張某包內的1900元現金盜走。
6、2014年8月份的一天1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澧縣人民醫院十二樓做完手術后,趁更衣室無人之機,將被害人羅某某掛在墻壁上褲袋內的600元現金盜走。
7、2014年12月1日1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澧縣人民醫院十二樓做完手術后,趁更衣室無人之機,將被害人劉某某掛在墻壁上羽絨服口袋內的500元現金盜走。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某已將全部贓款退還給了各被害人,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諒解。
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害人劉某某現金被盜后,醫院保衛科調取監控視頻,初步鎖定被告人黃某某有作案嫌疑。經請示醫院領導,由醫院紀檢部門等有關人員于同月5日約談了被告人黃某某,黃主動交代了該起盜竊的事實,并主動交代了醫院尚未掌握證據的另外六起盜竊事實,并要求退還贓款,寫出了深刻檢查。醫院告知其等候處理。后經醫院黨委研究,因案情較大,超出醫院處理權限,同月9日,醫院通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某從該院紀檢辦公室傳喚至澧陽鎮派出所進行訊問,被告人黃某某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證明:
1、受案登記及立案決定書,證明2014年7月16日和12月10日,公安機關分別受理澧縣人民醫院手術室現金被盜案,同年12月10日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進行立案偵查。
2、案件揭發及抓獲經過,證明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張琰現金被盜案發生后,公安機關趕到現場進行走訪排查,建議醫院在案發現場安裝隱形監控設備;同年12月1日,該案發地又發生一起現金被盜,公安機關接到醫院保衛科報警后,調取監控視頻資料,發現被告人黃某某有作案嫌疑;同月5日,該院紀檢部門對被告人黃某某進行詢問,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了盜竊的事實;同月9日,該院通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黃某某從院紀檢室傳喚至派出所,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
3、被害人金某某、唐某某、歐某某、覃某某、張某、羅某某、劉某某的陳述,分別證明現金被盜的時間、地點、數額等情況。
4、證人朱某(醫院保衛科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醫院手術室更衣室多次發生醫務人員衣褲口袋里現金被盜,科室護士長到保衛科報案,他進行了登記。其中,張某、覃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調取了相關證據,其他人將被盜情況只報到了保衛科。因6、7月份連續發生現金被盜,醫院在手術室內更衣室安裝了監控,12月1日劉某某醫生600元現金被盜后,手術室護士長與劉某某向保衛科報案,即發現當天同時做手術的黃某某有作案嫌疑,后將該情況報告院領導,公安機關亦調取了視頻資料。
5、證人鄧某某(手術室護士長)的證言,證明手術室外人是不可以進入的;2014年7月12日早晨,張某將11日在手術室男更衣室自己褲袋里的1900元現金被盜情況告知了她。
6、證人張某某(四病室主治醫師)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他與覃某某等醫務人員做完手術后,覃某某發現放在男更衣室衣柜內褲袋里的1800元現金被盜,后向醫院保衛科反映。
7、證人張某(手術室護士)的證言,證明手術室多次發生現金被盜以及向醫院保衛科報案的情況。
8、證人張某某(十一病室醫生)的證言,證明他是黃某某的師傅,從2014年6月份起,黃某某在十一病室工作后,跟著他到手術室做手術的時候比較多,手術室醫生現金被盜的情況他不清楚,后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走才知道。
9、證人朱某向公安機關提交的現金被盜情況登記記錄,證明唐某某、金某某、覃某某、張某以及劉某某現金被盜后,向保衛科報案登記情況。
10、照片12張,證明被盜現場概貌及被告人黃某某指認現場的情況。
11、銀行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及客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黃某某將被盜部分贓款存入銀行的信息記錄。
12、監控錄像資料,證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黃某某在澧縣人民醫院手術室男更衣室盜竊作案的情況。
13、身份證復印件、領條及諒解書,證明被告人黃某某已將全部贓款退還給了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14、澧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案發經過的說明,證明2014年12月1日案發后,醫院保衛科調取監控視頻初步鎖定被告人黃某某有作案嫌疑,經請示該院主要領導,由醫院紀檢部門等有關人員于同月5日約談了被告人黃某某,黃主動交代了該起盜竊的事實,并主動交代了醫院尚未掌握證據的另外六起盜竊事實,要求退還贓款,寫出了深刻檢查。醫院告知其等候處理。后經醫院黨委研究,因案情較大,超出醫院處理權限,決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5、常住人口登記信息,證明被告人黃某某的基本情況。
16、被告人黃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某因最后一起盜竊事實被確定為作案嫌疑人后,被單位紀檢和保衛部門領導約談,雖主動交代了另外六起盜竊事實,但不屬于自動投案。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意見有悖于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節: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退清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澧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黃某某的平時表現、公眾評價及監管環境進行了考察,考察報告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并對其適用非監禁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限被告人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本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所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福清
人民陪審員 鄭維新
人民陪審員 趙道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彭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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