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廣西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283)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右民二初字第203號
原告廣西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百色市某某路**號。
代表人邱某紅,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黃典春,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農某友,系百色市某某區某某酒類經營部法人代表。
被告黃某都,系百色市某某區某某酒類經營部實際經營者。
被告岑某,中學教師。
被告李某月(系被告黃某都的妻子)。
原告廣西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與被告農某友、黃某都、岑某、李某月(以下簡稱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遠提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何江、人民陪審員谷紅英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鄒懿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典春到庭參加訴訟,四被告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副本等訴訟文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西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訴稱,被告農某友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黃某都自愿作為共同還款人連帶承擔該筆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岑某、李某月自愿為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自2013年10月23日起不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予理睬,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6054.86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農某友、黃某都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6054.86元及利息(從2013年10月23日起按月以22.5‰的利率計算復利,直到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實現債權的律師費5273元;被告岑某、李某月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由四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含還款計劃表),證明:(1)被告與原告有借貸合同關系;(2)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相關條款的約定情況;(3)擔保人的情況及擔保方式。3、個人貸款憑證,證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足額發放貸款;4、收據,證明原告因此所支付的律師費。5、共同還款人確認書,證明共同還款人的確定及承擔方式。
四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四被告經本院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訴訟風險提示、證據副本、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除支付律師費的收據因法律依據不足不予認定外,其他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3年1月17日,原告與被告農某友、岑某、李某月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農某友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借款期限內年利率為18%,借款逾期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還款方式為分12期等額還款。被告岑某、李某月作為擔保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黃某都自愿作為共同還款人連帶承擔該筆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合同簽訂后,貸款方依約發放了借款。在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自2013年10月23日起不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尚欠借款本金106054.86元未歸還,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農某友、岑某、李某月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農某友未依約全部歸還貸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還款和未依約還款的違約責任;被告黃某都自愿作為共同還款人以及被告岑某、李某月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應分別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除律師費因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外,其他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農某友支付原告廣西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欠款本金106054.86元;并從2013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18%的年利率與該利率的50%分別支付該款利息和罰息;
二、被告黃某都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三、被告岑某、李某月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廣西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21元,公告費700元,由四被告共同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60×××97,開戶行:農行某某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遠提
審 判 員 何 江
人民陪審員 谷紅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鄒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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