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林某、蔣某某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725)
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1002號
公訴機關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同年4月2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廖信源,廣東華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因吸毒分別于2013年8月17日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9月12日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責令社區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現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以珠斗檢公訴科刑訴(2014)10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被告人林某、蔣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林某、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趙某在珠海市斗門區駕校教練場附近盜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本田牌雅閣2.2自動檔黑色小汽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0600元)。后趙某欲出售該車,讓被告人蔣某某幫忙尋找買主。同年8月24日21時許,蔣某某明知該車系贓車的情況下,介紹被告人林某買車。后被告人林某以自己的名義幫其朋友向趙某購買了該車。交易時被告人蔣某某在場,趙某未提供機動車相關證據,雙方未簽訂買賣合同,交易金額為人民幣65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11日12時許,派出所民警在斗門區井岸鎮市場路口將被告人趙某抓獲歸案。當天下午民警押趙某找尋蔣某某和林某,直到22時許都沒有找到。后民警押趙某回到派出所候問室時,趙某看見候問室有一名女子就告訴民警稱該名女子就是蔣某某(因吸毒于當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民警審問蔣某某得知被告人林某的電話號碼,就打電話通知林某前來歸案,后林某于當日到派出投案,并將贓車主動退回(已經發還給了被害人周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林某、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證人莫某某、謝某某、譚某某的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移動電話通話記錄清單,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照片,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戶籍材料,到案經過,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提出被告人林某有如下量刑情節:1.有立功表現;2.歸案后認罪態度好;3.贓車已經被追回,減輕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4.初犯、偶犯。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林某無視國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被告人蔣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介紹買賣,其行為均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二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有如下量刑情節:1.被告人趙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2.被告人趙某在公安民警打電話詢問其是否有盜竊小汽車時即承認了自己的盜竊行為,且按照民警的要求到指定地點等候民警前來抓捕,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趙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蔣某某,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5.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6.被告人林某積極退贓,且贓車已經發還給了被害人,減輕了被害人的損失,對三被告人均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趙某、林某、蔣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蔣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林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滿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周圣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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