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史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26)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華法民初字第6076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紅軍,河南衛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史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峰、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紅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后經幾個月的短暫相處,原告及其家人于2015年4月29日與被告見面,并支付見面禮金29000元;2015年5月29日,原告與被告舉行過貼、訂婚儀式,并支付彩禮130000元。2015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舉行婚禮,結婚后在原告家里僅僅居住12天后,被告回到娘家再也不回原告家中生活。原告家人多次叫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F原告與被告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現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59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訴狀所述不屬實,雙方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告支付給被告彩禮130000元,見面禮27000元,原告母親給被告2000元改口費不屬于彩禮。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15年6月4日在濮陽市華龍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形成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自愿登記結婚,雙方有感情基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建立起了夫妻感情?,F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不能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強家庭責任感,加強交流與溝通,相互理解與支持,以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按規定在遞交上訴狀的7日內交納上訴費,逾期未交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煒
審 判 員 馮志剛
人民陪審員 趙 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逯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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