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崔某云與王甲、王乙、王丙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517)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502民初1536號
原告崔某云,女,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周亞婷,甘肅昱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甲,男,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藺耀宏,甘肅紀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乙,男,漢族,無業。
被告王丙(曾用名王丁),女,無業。
原告崔某云與被告王甲、王乙、王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牛彤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云及委托代理人周亞婷,被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藺耀宏,王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乙提交書面意見,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某云訴稱,與被繼承人王某莊于1984年1月25日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中雙方生育兒子王乙,2016年3月7日被繼承王某莊病故。王某莊病故后被告王甲拿走房屋產權手續、王某莊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導致原告無法領取每月290元的生活費及撫恤金,原告年老多病沒有經濟來源,多次與被告王甲協商無果,故訴請法院依法分割并繼承棗園巷xx號x單元xxx室樓房,分割并繼承撫恤金125170元,并由被告負擔訴訟費。
被告王甲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因為被告從11歲起一直與原告一起生活,無其他房屋居住,不同意分割房產;撫恤金不是遺產,不能按照遺產繼承原則分割,應該平均分配。請求依法平均分割父親的撫恤金,駁回原告要求繼承房產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丙辯稱,我一直照顧父親和母親,經常回家探視,給母親買養老保險,四季的衣物用品,多年關系非常融洽,對于父親的遺產同意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
被告王乙提交書面意見,將其所有的繼承份額贈與給原告。
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王某莊與前妻生育兩個子女,女兒王丙,兒子王甲。1984年1月25日被繼承人王某莊與原告崔某云登記結婚,婚后生育次子王乙,1997年雙方購買位于秦州區棗園巷xx-xxx號樓房一套,2016年3月7日王某莊病故,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協議,其所在單位天水市秦州區棗園巷小學按照相關規定,核發撫恤金125170元(因未提交火化、死亡證明,一直沒有發放),原告崔某云一直無業,主要生活來源是棗園巷小學每月發的290元生活費。
另查明,秦州區棗園巷xx-xxx號樓房,原、被告雙方認可其現價值40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王某莊、崔某云結婚證明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死亡醫學證明書、喪撫費申報表、戶籍登記證明、崔某云出院證明等經當庭質證、認證的證據證實,事實清楚,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繼承權應予保護。凡是公民死亡時所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均為遺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王某莊名下的位于秦州區棗園巷xx-xxx號樓房一套,屬于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分割;訴爭的撫恤金系死者的用人單位向死者親屬發放的費用,具有物質上的補助和精神上的安慰性質,因是死者身亡后由用人單位發放的,故在性質上不屬于遺產的范疇,對于撫恤金的取得原則上是由具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屬享有,如果死者生前具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在分配時應當予以照顧。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繼承人王某莊名下位于秦州區棗園巷xx-xxx號樓房一套,建筑面積65.81平方米,房產證號:天房權證秦字第50723號由原告崔某云繼承所有;原告崔某云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給被告王甲、王丙房屋折價款各5萬元;
被繼承人王某莊的撫恤金125170元,其中83446元(包括屬于王乙的20862元)歸原告崔某云所有,20862元歸被告王甲所有;20862元歸被告王丙所有。
案件受理費857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288元,原告崔某云負擔2144元,被告王甲、王丙各負擔10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牛彤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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