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梅訴郭某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365)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未民初字第00353號
原告王某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彭沙,陜西恒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新鋒,陜西恒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梅訴被告郭某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梅的委托代理人彭沙、鄭新鋒,被告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梅訴稱,2014年11月28日7點30分左右,其在位于西安市某某路北側某某人行道上行走時,被被告郭某的電動車撞到,造成交通事故。后其在西安鳳城醫院進行治療,2014年12月4日,醫院對其進行了右踝關節骨折切復鋼板內固定手術,事故造成其住院期間一直由愛人和兒子護理照顧。2014年12月17日其出院,醫生囑咐其手術后注意休息,術后一個月復查。因此事故住院其共花費醫療費14950元。目前其尚在家中休息,還將面臨二次手術,因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賠償治療費15150元、誤工費8400元、護理費58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人民幣3147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郭某辯稱,首先其沒有撞原告,但是交警非要認定其撞人了。其是在原告的逼迫下給了原告2000元的賠償款,因其不懂法律,所以對交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沒有復議。對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其不同意給付。故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7時30分許,被告郭某騎陜西省A38****號電動自行車沿未央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至某某路北側的某某公交車門時,將從人行道由東向西步行上公交車站的原告王某梅撞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梅被送往鳳城醫院治療,經診斷:右踝關節骨折。2014年12月17日出院,共住院19天。共花費醫療費14950.1元。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2.術后1月門診復查,依據骨折愈合情況拆除支具,指導功能鍛煉。3.術后2月門診復查,依據骨折愈合情況,決定進一步治療,指導功能鍛煉。4.如有不適隨診。”本次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開大隊出具西公交認字(2014B)第112807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梅無事故責任。另,另,2015年1月4日,原告在鳳城醫院復查花費104元。庭審中,被告表示曾支付原告2000元醫療費,原告予以認可,同意在總數中扣減。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無果。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票據、住院病案,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事故責任人賠償。根據西公交認字(2014B)第112807號事故認定書,被告郭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在負主要責任,故原告因王淪梅本次交通事故產生損失由被告郭某承擔。原告醫療費共計15054.1元;原告共住院19天,住院伙食補助金應為570元(19天×30元/天);因醫囑并無加強營養,住院期間營養費應為380元(19天×20元/天);原告護理費按每天80元計算為1520元(19×80)元;原告交通費因無票據,本院酌定為200元;根據原告病情,誤工期以2個月為宜,根據原告月工資1900元,誤工費為3800元。以上合計21524.1元。扣除被告郭某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郭某還應向原告王淪梅支付19524.1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梅各項損失19524.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梅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7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郭某承擔400元,原告王某梅承擔187元,被告承擔部分于本判決第一項時間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亞軍
代理審判員 林 娜
代理審判員 趙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 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