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歲與厲某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80)
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1127民初288號
原告:黃某歲,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肖朝華,湖南譚青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厲某進,男,漢族,
原告黃某歲與被告厲某進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黃某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朝華、被告厲某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厲某進歸還原告黃某歲人民幣3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2日,厲某進向李某輝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于當日書寫借條一份。黃某歲在厲某進出具的借條上寫明擔保人為黃某歲。李某輝從2014年11月起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借款未果。之后向擔保人黃某歲催收,黃某歲無奈于2015年11月20日代厲某進向李某輝歸還人民幣30000元。原告履行擔保義務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債務30000元未果。
被告厲某進辯稱,借款是高利貸,每個月按百分之十的月息計息,被告沒有使用該借款,借條是被告寫的,目前被告也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如果有能力也愿意償還,原告黃某歲也是有責任的。
原告黃某歲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證據3系黃某歲以擔保人的身份向李某輝償還人民幣30000元之后,案外人李某輝出具給黃某歲的收條,該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證據3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黃某歲、被告厲某進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0月2日,被告厲某進向案外人李某輝借款人民幣30000元,原告黃某歲提供擔保。厲某進向李某輝出具了借條,黃某歲以擔保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名。2015年11月20日,黃某歲以擔保人的身份付給李某輝人民幣30000元,后來李某輝向黃某歲出具了收條。
本院認為,被告厲某進向案外人李某輝借款人民幣30000元,原告黃某歲提供擔保均是事實。黃某歲擔保時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依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黃某歲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黃某歲已經以擔保人的身份付給李某輝人民幣30000元,承擔了保證責任。《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黃某歲要求厲某進給付3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厲某進辯解借款是高利貸,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且黃某歲向案外人李某輝支付款項時也沒有給付利息,其辯解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對厲某進的辯解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厲某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黃某歲人民幣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厲某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龍建軍
審 判 員 歐日宏
人民陪審員 朱文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賀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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