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莊某某濫伐林木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2242)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阜縣刑初字第00042號
公訴機關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佟某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由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阜蒙縣看守所。
辯護人邰勇,系遼寧法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莊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明繼,系遼寧鑫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阜縣檢公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某、莊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世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某及其辯護人邰勇、被告人莊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明繼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完畢。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佟某某伙同被告人莊某某在未辦理任何采伐手續的情況下雇傭10余名工人及10多輛貨車在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果樹園子某某集團和某某鎮某某村集體所有油松林地內盜挖油松樹116棵,在裝車過程中被阜蒙縣森林公安機關查獲,其中13棵已裝車運走,后被阜蒙縣森林公安機關截獲。經阜蒙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挖的116棵油松樹共計價值人民幣342040元,其中未遂103棵油松樹價值人民幣296940元,其中既遂13棵油松樹價值人民幣45100元。案后,被告人莊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到阜蒙縣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訴機關對其指控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佟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佟某某、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但二被告人對盜竊油松樹評估價格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在庭后均表示不再申請重新鑒定。
被告人佟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第一,對佟某某犯有盜竊罪不持異議,但對價格鑒定結論有異議,認為價格認證中心不應按風景樹價格進行鑒定,應按普通松樹價格進行鑒定更為合適。另外,被告人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告人盜竊的103棵樹木屬于未遂,因此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沒有意見,但是對盜竊的數額有意見。起訴書認定的盜竊財物價值是依據阜蒙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辯護人認為阜蒙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結論不符合法定程序,鑒定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規范要求,因此該案的價格認證結論書不得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另外,被告人莊某某具有自首和未遂情節,沒有造成損害后果,且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佟某某伙同被告人莊某某在未辦理任何采伐手續的情況下雇傭10余名工人及10多輛貨車在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果樹園子某某集團和某某鎮某某村集體所有油松林地內盜挖油松樹116棵,在裝車過程中被阜蒙縣森林公安機關查獲,其中13棵已裝車運走,后被阜蒙縣森林公安機關截獲。經阜蒙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挖的116棵油松樹共計價值人民幣342040元,其中未遂103棵油松樹價值人民幣296940元,其中既遂13棵油松樹價值人民幣45100元。案后,阜蒙縣森林公安局已將裝車運走的13棵油松樹移交至所有權單位。2014年6月4日,阜新市公安局細河分局民警在阜新市細河區鑫陽旅館105室內將被告人佟某某抓獲。被告人莊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到阜蒙縣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案件來源、報案材料、自首材料、證人證言、現場勘查材料及指認現場照片、價格認證結論書、林權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某、莊某某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佟某某、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核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屬共同犯罪。被告人佟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且有未遂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莊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未遂情節,且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對被告人佟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價格認證中心不應按風景樹的價格進行鑒定,應按普通松樹價格進行鑒定的辯護意見及被告人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阜蒙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結論不符合法定程序,鑒定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規范要求的辯護意見,因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采納。對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未遂情節以及被告人莊某某屬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42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劉麗萍
代理審判員 呂鐵哲
人民陪審員 陳 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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