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米某某與藍田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09)
陜西省藍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藍民初字第01353號
原告陳某,男,漢族,居民。
原告米某某,男,漢族,居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岐,陜西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藍田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惠紅林、楊欣,陜西白鹿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米某某與被告藍田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某某建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米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岐,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惠紅林、楊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米某某訴稱,2013年10月16日,原告陳某、米某某與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簽訂《水泥購銷合同》,約定兩原告向被告供應銅川聲威牌42.5散裝水泥,合同對水泥單價、付款方式以及違約金等條款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運送水泥,2015年3月29日,被告確認截止2014年11月15日原告向其運送水泥款共計1249309元。2015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米某某出具欠條,承諾于2015年8月22日將剩余水泥欠款250000元付清。但被告違背承諾,2015年8月28日兩原告訴至本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100000元。現要求:1、被告向兩原告支付水泥款150000元整,并支付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8月28日逾期付款違約金45761元(以250000元為基數);2、被告以150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8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直至欠款付清為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建材公司辯稱,原告陳述欠款事實屬實,被告認可欠兩原告本金250000元,后被告又支付原告100000元,現被告欠兩原告150000元。合同對結算方式約定不明確,原、被告之前一直未結算,被告陸續給原告還款,直到2015年6月21日打欠條時,雙方才正式結算,欠條將付款期限變為2015年8月22日,對該日期之前的違約金不認可,對該日期之后的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原告陳某(乙方)與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甲方)簽訂《水泥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銅川聲威牌散裝42.5水泥,單價為340元/噸,隨市場變動,結算和付款方式為:每月結算一回(由乙方掛賬后十個工作日結清),違約責任1:甲方未能按規定時間向乙方付貨款,乙方可拒絕供貨,并由甲方按每日千分之四賠償乙方違約金;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該合同的甲方為藍田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蓋章、穆某某的簽字及私章,乙方為陳某的簽字。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運送水泥。2015年3月29日,被告某某建材公司對2014年陳某供聲威水泥數量及款數情況進行了確認:2014年7月份之前,欠聲威水泥款557739.40元,2014年7月份之后(7.26-11.15)共1785.06噸691569.60元,前后共計欠水泥款1249309.00元,大寫壹佰貳拾肆萬玖仟叁佰另玖元正。該確認單蓋有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的財務專用章。2015年6月21日,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某某以被告的名義向原告米某某出具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到米某某水泥款貳拾伍萬元正,付款兩個月(2015年6月21號-2015年8月22號)付清,欠款人穆某某,2015年6月21日。2015年8月28日,原告訴至本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100000元。
訴訟中,被告某某建材公司表示:其在2013年10月16日與原告陳某簽訂的《水泥購銷合同》系其與陳某、米某某二人簽訂的,并同意向兩原告還款。雙方對于被告欠兩原告水泥款150000元均無異議,對違約金的計算存在爭議。兩原告主張:2015年6月21日,原告到被告處要賬時,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當時被告欠兩原告250000元,250000元的違約金從2014年11月16日原告最后一次給被告供應水泥開始計算至2015年8月28日原告起訴之日,合同約定的利率過高,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共計45094元。2015年8月29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違約金(以15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表示: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不明確,雙方直到2015年6月21日打欠條時才正式結算,欠條上的付款期限2015年8月22日為結算日期,違約金應從該日期起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上述事實,有《水泥購銷合同》、確認單、欠條、談話筆錄、當事人當庭陳述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2013年10月16日,原告陳某、米某某與被告某某建材公司簽訂的《水泥購銷合同》自愿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兩原告依約向被告運送水泥,被告應履行合同約定支付水泥款的義務,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可以確認,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50000元,故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150000元,依法應予支持。違約金一節,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約定逾期違約金,但還款協議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還款協議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被告雙方在2015年6月21日對欠水泥款250000元達成還款協議,約定付款期限為2015年6月21號至2015年8月22號,故原告請求的250000元違約金應自2015年8月23日起算。2015年8月28日兩原告將被告訴至本院后,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00000元,此時被告欠兩原告貨款150000元,故兩原告請求以150000元為基數計算2015年8月29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違約金,依法予以支持。鑒于原告請求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過高,將違約金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計算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藍田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陳某、米某某支付水泥款15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8日的違約金(以250000元為基數);
二、被告藍田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陳某、米某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8月29日至貨款付清之日的違約金(以150000元為基數);
三、駁回原告陳某、米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3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藍田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芳
人民陪審員 張淑玲
人民陪審員 劉映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劉紅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