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614)
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耀新民初字第00474號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松志,陜西天地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岐,陜西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松志,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7月2日在銅川市王益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黃某某。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異較大,無法建立融洽的夫妻感情。原告為了家庭生活在外辛苦打拼,但作為被告卻不知原告在外的辛苦和艱難,缺乏對原告最基本的關心和照顧,整日沉迷于網絡游戲之中,長期以來不履行家庭義務,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因此造成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今年由于原告身體不好暫時在家中休息,被告不但不知關心、照顧原告,卻還經常無端滋事致使雙方經常因瑣事發生吵鬧。2015年9月9日晚因原告幫助被告弟弟去看車的事情,被告將原告身上用嘴咬傷,又將原告滿身用手抓爛,后來竟然拿刀、剪子要傷害原告,原告父母在勸阻時卻遭到被告的毆打和傷害,原告實在沒有辦法只好打110報警,銅川市新區正陽路派出所的警察到場之后被告依然破口大罵,為了原告人身安全警察只好將原告帶離現場躲避,至此已造成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被告雙方現在己經毫無夫妻感情可言,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堅決要求解除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黃某某由原告撫養;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原告黃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
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之間是合法的婚姻關系。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申請法院調取的銅川市正陽路派出所民警出警記錄和照片,證明原告曾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情況以及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被告對該證據沒有異議,但被告認為該證據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只能證明原、被告因瑣事發生打架報警的情況。庭審中,依原告申請法院調取銅川市正陽路派出所民警出警記錄,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3、證人證言,證明原、被告之子黃某某一直由原告父母撫養,原告父母愿意且有能力替原告撫養孩子。被告認為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并且證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該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4、房產證、發票,證明原、被告共有位于銅川市新區金鼎路翡翠城小區住房一套,房屋價款389344元。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房屋價款應該是401865.1元而不是發票上記載的389344元。被告對房屋價款是401865.1元未舉證證實,因此被告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5、借款合同及個人貸款支付憑證,證明購房時按揭貸款的情況以及貸款20萬元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已經還了72620.09元,剩余158544.13元貸款,沒有提交相應證據,原告認為歸還的是利息而不是本金,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6、貸款憑證,證明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在三原信用社貸款20萬元,貸款本金未還,按時清利息的情況。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這是原告替自己的姐夫貸款的這筆錢而不是用于還借梁戰喜的錢,屬于原告個人債務,原告對此不認可,被告也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該證據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7、協議書、證人證言,證明原告在外投資合伙經營情況,以及向其姐夫梁某某借款20萬元用于支付4個工人工資,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并且證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該協議書、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陳述的認識、登記結婚及生育子女的情況屬實,但是被告李某某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述離婚理由不能成立。1、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至登記結婚,間隔八個月有余。在此期間,雙方多次電話聯系,也多次見面,彼此往來甚密,雙方互有好感,感情甚好,在互相了解的基礎上才登記結婚。婚后原告在外掙錢,被告在家照顧小孩,雙方確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2、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整日沉迷于網絡游戲之中,長期以來不履行家庭義務,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與事實不符。如今是網絡時代,對每個人來講,人手一機也早已成為社會常態,閑暇時間被告玩玩手機,打打游戲也未嘗不可,更何況原告也在玩手機,其以此為離婚理由毫無道理可言。原告長期在外,根本無暇顧及家里,作為妻子,照顧孩子并料理家務皆由被告承擔,在被告的照顧下孩子一天天健康成長,在被告的精心布置與辛勞下,雙方新房也早已裝修完成。現原告訴說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被告實感冤屈。夫妻之間吵架鬧點矛盾很正常,但雙方也并非經常發生矛盾,原告長期在外,在家的日子也屈指可數,何談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3、原告稱其因其幫助弟弟看車的事情,被告將其咬傷,將其滿身用手抓爛,還說用刀、剪子要傷害原告,并說原告父母在勸阻時遭到被告毆打,也與事實不符。2015年9月8日原告確實幫被告之弟看車,可在2015年9月8日晚上被告已睡,被告母親打來電話,讓被告勸弟弟晚點買車,因被告兄弟沒有駕駛證。被告就向自己弟媳打電話,電話中倆人說的不太好。被告正打電話時,原告就奪過被告手中電話一把摔在地上,然后就騎在被告身上用拳頭直往被告頭上亂打,而且邊打邊罵被告的母親。當時被告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在此情況下被告本能的用手亂抓,用牙咬以示反抗。這時原告父母聽到響聲后來到房間,原告才松了點勁,被告才得以掙脫。因原告對被告的毆打,被告幾乎失去理智,順手拿起剪刀欲行自殺,原告父母就將被告手抓住并奪走剪刀,被告又順手拿了把刀,又被其父母奪走。在此過程中被告并沒有毆打和傷害原告父母,而是其父母將被告壓住不能動彈,那時被告早已失去反抗能力,又有何能奈去毆打傷害其父母,更何況在當時情況下,被告是一對三,就被告的身體來講,也根本不可能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毆打任何人。可見原告是為了達到離婚目的,有意夸大并掩蓋事實真相而編造的不實之詞。由上可見,原告所述理由不能成立,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為了維護被告及孩子的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被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
1、2013年11月2日黃某某書寫的保證書,證明在原、被告的婚姻生活中,黃某某存在過錯。原告認可該證據是自己寫的,但認為當時是其母親和被告逼迫他寫的,但未舉證證明反駁事實。該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2、房產所有權證,證明位于銅川市新區金鼎路翡翠城小區商品房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3、裝修合同書,證明裝修商品房原、被告投入支付裝修費70000元,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4、廚房銷售清單,證明原、被告雙方為裝修廚房花費10327元,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5、《曙光家具匯展中心商品銷售單》、收據、《銷貨清單》、《金億家具有限公司訂貨單》,證明買床花費2400元、浴缸1400元、沙發、電視柜、茶幾5500元、衣柜2800元。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6、《銅川市新區電器有限責任公司銷貨憑據》、《銅川市耀州區隆泰家居博覽中心出門證》、《國美“家安保”延長保修協議》、《西安國美有限公司銅川分公司發票》,證明原、被告雙方購買小天鵝洗衣機2800元,KEG388CP4E電冰箱3619元,創維電視機3940元,電腦桌580元,原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7、《所有權登記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談話筆錄、油罐車照片及鉆機照片,證明原、被告雙方所有陜B號長城牌綠色輕型普通貨車、陜B號大眾捷達小轎車、甘號斯太爾油罐車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原告黃某某認可所有權登記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真實性,但認為陜B號長城牌綠色輕型普通貨車已經抵給生意合伙人劉存生,并且提交了劉存生書寫的證明一份,陜B號大眾捷達小轎車是分期付款購買的還有4萬元貸款未還,被告李某某認為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不認可劉存生書寫證言的真實性,該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所有權登記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予以確認。原告對談話筆錄、油罐車照片及鉆機照片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談話筆錄中的證人是被告李某某的弟弟,與被告有利害關系,沒有甘號斯太爾油罐車及鉆機,被告提交的照片不能證明該油罐車及鉆機屬于原告經營的車輛,也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原告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談話筆錄、油罐車照片及鉆機照片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7月2日在銅川市王益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子黃某某。婚后初期雙方感請尚可,2015年9月8日晚,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動手打架,原告一人搬離金鼎路翡翠城小區,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兒子黃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有:銅川市新區金鼎路翡翠城小區房屋一套,陜B號長城牌綠色輕型普通貨車一輛,陜B號大眾捷達小轎車一輛,床一張、浴缸一個、沙發一套、電視柜一個、茶幾一個、衣柜一個。小天鵝洗衣機一臺,KEG388CP4E電冰箱一臺,創維電視機3一臺,電腦桌一張。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有房貸20萬元,車貸4萬元,三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20萬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房產證、借款合同、貸款憑證、裝修合同、機動車所有權登記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家庭和睦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婚姻生活需要夫妻雙方互相理解、包容、支持、珍惜,夫妻之間產生不和諧,雙方應當好好溝通,相互諒解,共同維護家庭的和睦穩定,不能一離了之。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婚姻基礎較好,婚后也建立起了較好的夫妻感情,雖然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瑣事發生爭吵,但不能就此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證明雙方還是有感情的,在今后的生活中,雙方要多看到自身的不足,克服自身缺點,加強溝通,承擔起各自的責任,珍惜家庭和親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請求離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審判員 楊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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