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305)
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602民初772號
原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賀成,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和解,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杰。
委托代理人郝海清,湖北襄江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代為答辯,參與訴訟,代為參與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等。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王某杰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肖春杰、人民陪審員楊勇、人民陪審員劉迎東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賀成,被告王某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海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結為夫妻,婚后被告一直歧視男方家庭,與原告之母經(jīng)常產(chǎn)生矛盾,行為上經(jīng)常有些過激言行,原告及其母為家庭和諧,一直忍讓遷就就被告,小孩張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出生,一直由爺爺、奶奶喂奶粉生活,原告本以為孩子的降臨將緩和家庭矛盾,沒想到被告竟變本加厲,先后于2015年10月1日、11月6日兩次對位于麗江柏林的二人居所進行打雜,將家里的lg牌電視、冰箱、門窗等物品砸毀,對原告本人進行身體傷害,派出所兩次出面調解未果,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為此原告迫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3、婚生子張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張某某生活費1000元并分擔張某某成長期間的教育費、醫(yī)療費至張某某大學畢業(yè);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杰辯稱:不同意離婚;婚后原告以被告名義獲得的拆遷補償安置房依法歸被告所有;原告應返還婚姻關系存期間麗江柏林房屋貸款償還額中被告支付的部分;2015年11月28日經(jīng)調解后,被告多次要求看小孩,原告以各種理由拒絕(短信、qq聊天為證),婚生子張某某依法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2015年10月1日、2015年11月16日原、被告兩次打鬧實際上是原告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權在麗江柏林二人居所居住,依法保障被告的居住權。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0月,原、被告經(jīng)原告親戚張某英介紹認識。后開始戀愛。2014年5月16日登記結婚。2015年3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某。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吵打。原告認為,被告兩次打砸家庭使用的電器等物品,對原告進行傷害、家庭矛盾不能調解,雙方感情破裂。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許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接觸時間較長,原、被告決定共同生活,依法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xù),雙方由此確立了夫妻關系,各方均應倍加珍惜。婚姻的幸福需要雙方共同經(jīng)營,彼此包容、互相關愛。家庭矛盾在所難免,世上沒有一帆風順的婚姻,雙方均應從自身查找原因,考慮對方的付出與艱辛,互相理解與支持,用積極的態(tài)度交流和溝通,用智慧和真愛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決問題,不能輕言放棄婚姻和家庭。原告主張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本院認為,導致離婚糾紛的事由是因瑣事吵打,不能相互理解和寬容所致,尚不能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應珍惜家庭,加強溝通、互敬互諒,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關系應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原告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肖春杰
人民陪審員 劉迎東
人民陪審員 楊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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