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勇與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2133)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紅民一初字第2078號
原告趙某勇。
委托代理人韓守讓,河南新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牛志強,河南新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住所地新鄉市華蘭大道XX號。
負責人崔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晨夕,河南中原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勇訴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勇的委托代理人韓守讓、牛志強,被告某某財險的委托代理人鄧晨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勇訴稱,2013年1月31日6時30分,原告雇傭的司機王某光駕駛其所有的豫G×××××號重型貨車前往北京送貨,在106國道馬村路口與前方順行的管紅永駕駛的冀D×××××號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2013年2月5日經河北省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認定書認定,原告所有的車輛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事故不但造成車輛嚴重損壞,也造成司機王某光和乘員郭某崗、王某剛三人不同程度的受傷,原告為三名傷者墊付所有費用并予以了賠償。因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保險,經多次協商被告不予理賠,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0000元(具體損失額以鑒定數額為準);2、被告賠償原告為三名傷者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0034.44元;3、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71923.4元。
被告某某財險辯稱,請法院在查明事故責任與保險關系的基礎上,依法確定保險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原告的損失應該由對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先行賠付,本次事故的鑒定費、施救費、訴訟費不屬于約定的責任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6時40分,在106國道馬村路口,王某光駕駛車牌號為豫G×××××的重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106國道馬村路口時,與前方順行的管紅永駕駛的車牌號為冀D×××××重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王某光受傷,豫G×××××大貨車乘員郭某崗、王某崗受傷。事故發生后,司機王某光在河南省滑縣人民醫院兩次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32232.37元;郭某崗在河南省滑縣骨科醫院兩次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1554元;王某崗在河南省滑縣骨科醫院住院治療8天。2013年2月5日,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以簡易程序作出第1309XXXXXXXX01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光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勇就本次事故賠償王某光各項損失共計60000元,賠償郭某崗各項損失共計20000元,賠償王某崗各項損失共計5000元,且均已履行完畢。豫G×××××號車在被告某某財險處投有車輛損失險22686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00000元)等以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2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定司機王某光的各項損失如下:醫療費32232.37元(17066.06元(第一次住院)+15166.31元(第二次住院)];誤工費16551.39元[按2014年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為44421元/年÷365天×136天(結合王某光的病情及診斷證明按136天計算)=16551.39元];護理費3659.96元[按2014年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29041元/年÷365天×46天(兩次住院共計46天)=3659.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15元×46天);以上共計53133.72元,但根據保單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為50000元,故司機王某光的損失按50000元計算。乘客郭某崗的各項損失如下:醫療費11554元(7506.72元(第一次住院)+2623.28元(第二次住院)+1424元(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1月20日陸續治療費用)];誤工費1582.12元[按2014年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為44421元/年÷365天×13天(兩次住院共計13天)=1582.12元];護理費1034.34元[按2014年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29041元/年÷365天×13天(兩次住院共計13天)=1034.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元(15元×13天);以上共計14365.46元。乘客王某崗的各項損失如下:誤工費973.61元[按2014年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為44421元/年÷365天×8天(按住院8天計算)=973.61元];護理費636.52元[按2014年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29041元/年÷365天×8天(按住院8天計算)=636.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15元×8天);以上共計1730.13元。豫G×××××號貨車損失為85269元;車輛鑒定費4263元;施救費9000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164627.5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材料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卡,官網查詢的趙某勇保單基本信息,王某光、郭某崗、王某崗收到條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的司機王某光的身份證及駕駛證復印件,司機王某光2013年2月2日-2013年2月27日滑縣人民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費用明細單、醫療費票據,2013年7月30日-2013年8月20日滑縣人民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費用明細單、醫療費票據,乘員郭某崗2013年2月2日-2013年2月8日滑縣骨科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費用明細單、醫療費票據,2014年1月20日--2014年1月25日滑縣骨科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住院證、出院證、費用明細單、醫療費票據、門診票據,乘員王某崗的2013年2月2日-2013年2月8日滑縣骨科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住院證、出院證,2014年12月16日新國信司鑒中心(2014)車評鑒字第XX號機動車價值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施救費證明(收條);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原告趙某勇自愿向某某財險投保車輛損失險22686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等并繳納保險費,某某財險向趙某勇出具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內容履行其義務。保險標的發生交通事故,且原告已向傷者賠償了損失,故某某財險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向趙某勇支付保險金,故對于趙某勇請求法院判令某某財險向其支付車輛損失、車輛鑒定費、施救費和其為三名傷者墊付的各項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據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車輛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損失應當免除交強險應當賠償的部分,而在本次事故中,管紅永所駕駛的冀D×××××號重型貨車無責任,因此,在某某財險支付給原告的保險金164627.59元中,應扣除對方車輛在交強險無責范圍應承擔的12200元,某某財險應支付原告保險金152427.59元(164627.59元-12200元)。某某財險辯稱其不承擔鑒定費、施救費,但其保險條款并未約定該費用的責任免除,且鑒定費、施救費均是事故造成的必要費用,故本院對其辯稱理由不予采信。因原告未提供王某崗的醫療費票據,故對其要求王某崗醫療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王某光、郭某崗、王某崗未構成傷殘,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營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趙某勇支付保險金152427.59元;
二、駁回趙某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38元,由趙某勇承擔438元,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承擔3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向軍
審 判 員 李 琦
人民陪審員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齊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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