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訴高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06)
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涇民初字第00892號
原告鄭某某,女,漢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馮永宏,陜西萬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甲,男,漢族,村民。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女生,漢族,村民,系被告之母。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高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馮永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3月7日在涇陽縣民政局依法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高某乙(現已六歲)。原、被告結婚時間不久,被告偶爾會出現精神問題,后經原告了解,被告早在1998年就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005年5月26日被告曾在西安安定醫院治療,但久治不愈。因被告在婚前隱瞞其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無奈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撫養孩子高某乙。
被告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身份證,證原告身份。
2、結婚證,證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3、戶口本,證家庭成員身份及孩子出生年月日。
4、診斷證明,2005年、2006年病案各一份,證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事實,婚后久治不愈。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分析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
被告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3月7日在涇陽縣民政局依法登記結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夠,被告在婚前隱瞞其患有精神病,加之婚后久治不愈,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無奈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另查:原、被告無債權債務。被告高某甲確有精神分裂癥。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被告在婚前隱瞞病情,婚后久治不愈,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訴請離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高某甲患有精神病,沒有撫養孩子的能力,孩子高某乙也一直隨原告生活,故高某乙由原告鄭某某撫養為宜,高某甲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一節,因原告自動放棄,本案不予論處。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鄭某某與高某甲離婚。
二、婚生子高某乙由鄭某某撫養教育,至高某乙獨立生活止。高某甲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洪遠
審 判 員 白清選
人民陪審員 張百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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