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訴某某合作社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629)
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涇民初字第01284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馮永宏,陜西萬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涇陽縣某某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某某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該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魏政選,陜西秦直道律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漢族,村民。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某某合作社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馮永宏,被告某某合作社負責人任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政選、王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2月開始和被告建立奶牛養殖服務合同關系,2013年3月之后雙方發生矛盾。2013年3月20日,原告賣給李某乙奶牛一頭共計8000元。3月至4月期間賣給王某教兩頭奶牛26000元。4月13日,經劉某福介紹原告賣給王某社20頭牛,價款25萬元。上述賣牛款均由被告某某合作社任某某收取。興隆鎮閆鐵柱向原告出售飼料,價款共計10000元,被告在與原告的算賬單上予以扣除,但未向閆鐵柱支付。以上合計29.4萬元,因(2013)涇民初字第01343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原告尚欠被告18782元,扣除該款現被告共計欠原告275218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賣牛款27521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5分從2013年4月13日起計算至執行之日止。
被告某某合作社辯稱,不欠原告錢,原告還下欠被告30余萬元沒有償還。原告起訴的依據是上次的判決書,被告只對判決書主文認可,對認定事實的過程不予認可。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2013)涇民初字第0134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雙方的賬務已經算清,原告在上次起訴中撤回了部分請求。
2、李某乙、王某教、劉某福三人書面證言。證明被告收取了原告284000元的事實。
3、被告借案外人馬某某的借條。證明原告主張的利息參考依據。
4、原、被告的算賬清單。證明任某某的妻子王某甲在奶款中扣除了10000元,但并沒有給閆鐵柱支付。
被告質證意見: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只認可駁回的事實不認可原判決說的算賬一事。證據2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3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4只是算賬的草稿,當時原告讓我扣10000元給閆鐵柱付款。
被告為支持自己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借據7張。證明原告欠其借款212600元。
2、證明兩份。證明原告3年拖欠電費1747度。
3、電費票據3張。證明原告欠其電費。
4、記錄兩份。證明原告欠其飼料款28000元。
5、證明兩份。證明原告29頭牛,應支付被告槽位費每頭2000元,合計槽位費58000元。
6、明細賬。證明原判決錯誤,奶款已經付清。
7、賬本一冊。證明賬務未結清,被告寫結清只是算賬慣例。
原告質證意見:被告所舉的證據在上次訴訟中已經舉過,不再發表質證意見,證據6、7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涇陽縣公安局有關案件的檔案。證明任某某收取了李某乙奶牛款8000元,王某教奶牛款2.6萬元,王某社奶牛款25萬元,該三筆奶款共計28.4萬元。任某某在與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對該28.4萬元均予以承認。
原告質證意見:對涉及到馬某某的10萬元原告不予認可,其他均予以認可。
被告質證意見:證據來源不合法,不能證明款項已付,原告申請調取的證據但對其中的一部分不認可,相互矛盾。
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對證據認定如下:原告證據1系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認定。證據2與本院依法調取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予以認定。證據3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認定。證據4系任某某妻子所寫,真實性予以認可。被告證據1-6證明原告欠其313871元,該證據在(2013)涇民初字第01343號案件中已經舉過,該民事判決書已經對上述證據作出認證,本案不再論處。證據7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證。
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的涇陽縣公安局的詢問筆錄系國家機關制作的檔案,其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任某某成立了涇陽縣某某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任某某為該合作社的負責人,其妻王某甲為會計。主要經營奶牛養殖、組織收購、飼料購買等。2010年12月底,原告經人介紹與任某某相識。原告將自己其所有的115頭牛入駐被告合作社養牛場。被告向原告提供一定數額的周轉資金。奶牛養殖所需飼料由被告墊資購買。李某某將鮮奶都交由被告收購。李某某賣牛所得價款,亦由被告收取后扣除借款、飼料款。被告單方記賬,未向李某某出示一式兩份票據。雙方賬務結算的習慣是:被告會計王某甲每月或兩個月與李某某算一次賬。向其出示賬務清單。該清單載明:算賬的時間段、應付原告鮮奶款數額、賣牛款數額,應扣除的飼料款數額、借款數額等,最后是算賬結論。該結論上無王某甲簽名,也未加蓋該合作社的印章。
2013年3月20日,李某某賣給涇陽縣口鎮王莊村村民李某乙一頭奶牛,共計8500元,李某某收取500元,其余8000元由任某某收取。3月26日,李某某賣給涇陽縣白王鎮楊趙村王某教兩頭奶牛共計16000元。4月13日經涇陽縣橋底鎮褚牛村劉某福介紹,李某某將20頭牛賣給西安市臨潼區王某社奶牛款共計250000元。劉某福將該款交給任某某。4月16日,又賣給王某教一頭奶牛10000元,上述奶牛款均由任某某收取。上述奶牛款共計284000元。2014年5月,閆鐵柱向李某某賣飼料款。按照雙方交易習慣,任某某之妻在算賬單上扣除了閆鐵柱的10000元飼料款。后雙方因合作過程中發生矛盾,原告李某某多次同任某某協商催要自己的賣牛款未果,于2013年9月訴至涇陽縣人民法院,請求1、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奶牛養殖服務合同。2、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原告鮮奶款及賣牛款376643元。
在上述案件審理期間,原告李某某因故撤回了以上284000元的訴訟請求。經法院審理,作出(2013)涇民初字第0134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對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任某某合作養牛期間的賬務進行了清算,結果是李某某尚欠某某合作社18782元(不含284000元賣牛款)。故本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李某某對被告某某合作社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書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4年5月,李某某因上述284000元仍由某某合作社負責人任某某掌握,向涇陽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涇陽縣公安局對李某某、任某某、李某乙、劉某福、王某(又名王某教)進行了傳喚并做了詢問筆錄,上述人員對李某某賣牛,任某某收取了284000元賣牛款的事實均予以承認。后公安機關因該案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為由告知原告。后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在(2013)涇民初字第01343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因李某某與案外人馬某某之間有100000元債務,李某某未及時清償,馬某某將李某某訴至涇陽法院。判決生效后馬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后李某某在被告處飼養的29頭牛被執行還賬。至此,原、被告之間的合作養牛已經自然終結。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原、被告合作養牛的事項在(2013)涇民初字第01343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已經自然終結,并經法院判決確認李某某尚欠被告某某合作社18782元。在原、被告合作養牛期間,某某合作社負責人任某某代收李某某的賣牛款是基于雙方的約定。但雙方合作事項結束后,某某合作社繼續持有代收的賣牛款已經沒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原告催要自己的賣牛款,被告拒不返還的行為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構成不當得利。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被告某某合作社應當返還賣牛款所產生的利息,原告請求按照月息1.5分沒有法律依據,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為宜。按照雙方合作期間的交易習慣,被告代扣飼料款是基于雙方約定,并無不當。該款應當由被告向債權人進行償還,原告請求該款亦作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尚欠其30余萬元的債務沒有清償,因(2013)涇民初字第0134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對雙方的賬務進行的清算,被告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涇陽縣某某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某人民幣265218元及利息(從20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涇陽縣某某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710元,原告李某某承擔200元,被告涇陽縣某某奶牛養殖專業合作社承擔55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金梅
代理審判員 鄭 蔓
人民陪審員 張玉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杜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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